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2號
TNDV,112,司聲,2,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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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
相 對 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存字第15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5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24,500,000元及現金新台幣30,000元,准以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24,500,000元及現金新台幣30,000元代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522號民事假扣 押裁定,准聲請人新台幣24,530,000元或同額之土地銀行敦 化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台幣73,59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 押。聲請人乃提供面額共計24,50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 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0,000元,由本院99年 度存字第617號擔保提存事件受理後假扣押執行在案。嗣再 以100年度存字第886號、101年度存字第795號、102年度存 字第1452號、104年度存字第313號、105年度存字第935號、 107年度存字第190號、108年度存字第645號、109年度存字 第1005號及111年度存字第156號擔保提存事件變換提存物。 茲因聲請人於111年度存字第156號提存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 存單於民國112年1月7日屆期,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 聲請變換擔保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假扣押 事件及擔保提存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 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即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 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係屬可得確定且變換前後之提存物



值亦屬相當,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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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