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80號
TNDV,111,勞訴,80,2023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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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凌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勞訴
字第80號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33,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5,25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28,418元【計算式:85,254元1
/3=2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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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