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12年度,1號
TPDA,112,全,1,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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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世峰


相 對 人 詎渢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陸拾陸萬元範圍內為假 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或將聲請人請 求之金額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三、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 ,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 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 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 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 不在此限。」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 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4 條第1 項規定:「假扣押 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另同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 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詎渢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 稱相對人)因違反關稅法第83條之1、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9條,經聲請人以111年第00000000號01、111年第000000 00號01、111年第00000000號01、111年第00000000號01等處 分書,處相對人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66萬元,並經送達 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罰鍰等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及 行政訴訟法第293條之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



有財產於66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處分書4份 、送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對人滯 欠案件清冊及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 。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 供擔保金66萬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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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詎渢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