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維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90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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