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9號
TPDV,112,訴,229,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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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收受送達後不服,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91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 第1029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在案,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8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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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