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8號
TPDV,112,司促,178,2023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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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動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美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烈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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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