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30號
TPDV,110,重訴,730,2023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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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租賃物
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8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 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同年12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繳費 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 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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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