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81號
TCDV,112,司票,581,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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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賢

代 理 人 賴宇宸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凱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是
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到期日改寫未簽名,不生改寫效
力,應以改寫前記載即111年1月10日為到期日,惟到期日早
於發票日視為未載,故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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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