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50號
TCDV,112,司促,1750,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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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徐瑋澤徐鈞


潘玫汝即潘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瑋澤徐鈞浩前就讀國立嘉義大學蘭潭新民
區邀同案外人承璽(歿)、債務人潘玫汝即潘玉珏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7筆,共計新臺幣218,6
1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
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瑋澤徐鈞浩自
民國111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
幣185,768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52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潘玫汝即潘玉
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戶籍謄本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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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