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46號
TCDV,109,建,46,2023010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811,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627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
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1/1頁


參考資料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