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收買股份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3號
TCDV,108,司,3,20230111,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梅英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司字第3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司字第3號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訊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而 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 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民國 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民國104年度台抗字第64 8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10 8年度司字第3號事件於111年1月14日訊問期日有提出書狀, 並未寄送繕本與聲請人,且聲請人不知當日有進行訊問,需 聲請交付該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明瞭訊問內容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前開事件之相對人,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 出,合於期限規定。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 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