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99號
CTDV,111,除,299,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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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陳永上即陳文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1年 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8月2 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股票3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無效等 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3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8月24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凱基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函文、死亡證明書、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 、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戶籍謄本、本院網站公告為證,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50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75 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股票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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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