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315號
TYDM,111,單禁沒,1315,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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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12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含袋毛重零點玖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立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緝字 第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含袋毛重0.92公克),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 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憑。
 ㈡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92公克,驗餘含袋毛 重0.918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8 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查(見毒偵字卷第57頁),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 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 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 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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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