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186號
TYDM,110,訴,1186,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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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延


張秀湄


鍾承橋




鍾承忠



莊秀鳳



柯金佑



謝文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835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76、377、379、380
、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己○○犯附表一編號1至1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張秀湄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癸○○犯如附表一編號7及9「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7及9「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四、鍾承忠犯如附表一編號1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
五、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處如附表一編號1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六、甲○○無罪。
七、己○○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八、壬○○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己○○與張良炆(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張良炆未實際居住在 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 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 法」申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 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己○○任創會理 事長之台灣東方琉璃世界佛教協會(下稱琉璃協會)內 不知情志工協助張良炆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申請日期,填 載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 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並著 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各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 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 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張良炆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 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辦 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張良炆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核 發附表一編號1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張良炆,至於附表一編 號2所示租金補貼申請,則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核 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 之正確性。
二、己○○與張秀湄均明知張秀湄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3至5所 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 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未經附表一編號



3至5所示出租人戊○○之同意或授權,由琉璃協會內不知情 志工盜刻戊○○之印章,並偽造戊○○之署名及印文而偽造完成 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 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文 均詳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併與所製作之租金補貼申請 書等文件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各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 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 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張秀湄承租房屋之不實 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 政部營建署所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 ,並致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張秀湄符合租金補貼之要 件而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張秀湄, 至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租金補貼申請,則因該管公務員察覺 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戊○○及桃園市 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三、己○○與張玉蘭(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張玉蘭未實際居住在 附表一編號6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 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申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未經 附表一編號6所示出租人戊○○之同意或授權,由琉璃協會 內不知情志工盜刻戊○○之印章,並偽造戊○○之署名及印文而 偽造完成附表一編號6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 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 、印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併與所製作之租金補貼 申請書等文件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 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 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張玉蘭承租房屋之不 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 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 上,然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 足生損害於戊○○及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四、己○○與癸○○均明知癸○○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7至9所示「租 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 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分別 為下述行為:
 ㈠己○○與癸○○癸○○所涉附表一編號8部分,未經起訴)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等犯意聯絡,由己○○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 工協助癸○○於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申請日期,填載附表一編



號7至8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並著手持向桃園 市政府申請各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 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 面審查後,將癸○○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 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 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辦公務員陷於錯 誤,誤信癸○○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8 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癸○○,至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租金補貼 申請,則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 ,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㈡己○○與癸○○均明知癸○○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9所示「租賃 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竟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未經附表一編號9所示出租人 戊○○之同意或授權,由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盜刻戊○○之 印章,並偽造戊○○之署名及印文而偽造完成附表一編號9所 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 9所示),併與所製作之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著手持向桃 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 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 面審查後,將癸○○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 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 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 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戊○○及桃園市政 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五、己○○與鍾承忠均明知鍾承忠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10所示 「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未經附表一編號10所示 出租人戊○○之同意或授權,由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盜刻 戊○○之印章,並偽造戊○○之署名及印文而偽造完成附表一編 號10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文均詳如附表 一編號10所示),併與所製作之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著手 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 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



形式書面審查後,將鍾承忠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 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所建 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 員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戊○○及 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六、己○○與林瑞珍(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均明知林瑞珍未實際居 住在附表一編號11至12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 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 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 別基於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己○○任 創會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協助林瑞珍於附表一 編號11至12所示申請日期,填載附表一編號11至12所示租賃 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並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各該 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 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林 瑞珍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 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 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林瑞 珍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11所示租金補 貼金額予林瑞珍,至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租金補貼申請,則 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 害於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七、己○○與壬○○(已歿,詳下述「丙、公訴不受理部分」)均明 知壬○○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13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 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 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 己○○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協助壬○○於附 表一編號13所示申請日期,填載附表一編號13所示租賃契約 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 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並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 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 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壬○○承租 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 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 」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 而未遂,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八、己○○與丁○○均明知丁○○無須支付租金即可居住在附表一編號 14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



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 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己○○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 內不知情志工協助丁○○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申請日期,填載 附表一編號14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 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並著手持 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 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 式書面審查後,將丁○○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 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 「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員察 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 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九、己○○與吳乙璋(未據起訴)均明知吳乙璋未實際居住在附表 一編號15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 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 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己○○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協助吳乙璋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申請日 期,填載附表一編號15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 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 並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 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 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吳乙璋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 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 署所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 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吳乙璋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 核發附表一編號15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吳乙璋,足生損害於 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十、己○○與呂惠康(未據起訴)均明知呂惠康未實際居住在附表 一編號16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 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 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己○○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協助呂惠康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申請日 期,填載附表一編號16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 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 並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 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 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呂惠康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



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 署所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 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呂惠康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 核發附表一編號16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呂惠康,足生損害於 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己○○明知其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17所示「租賃契約地址 」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 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等犯意,未經附表一編號17所示出租人徐梅英之同意或授 權,由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盜刻徐梅英之印章,並偽造 徐梅英之署名及印文而偽造完成附表一編號17所示租賃契約 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偽 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併與所製作之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 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 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 將己○○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 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 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張 秀湄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17所示租金 補貼金額予己○○,足生損害於徐梅英及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 補貼金之正確性。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追加起訴之合法性:被告己○○等人因涉犯詐欺取財等罪,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357號),並於110年3月 26日繫屬本院(即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嗣檢察官於該 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被告癸○○及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等 罪部分,認與被告己○○前開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數人共犯一 罪之相牽連犯罪關係並追加起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6 號),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傳聞 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己○○、張秀湄癸○○鍾承忠、丁 ○○、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115頁,本 院訴字第1186號卷12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 ,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亦無顯不可信,而認為適當,均有 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 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 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之供述:
㈠被告己○○矢口否認上開犯行,分別辯稱:
⒈附表一編號1至16:張良炆張秀湄張玉蘭癸○○鍾承忠林瑞珍壬○○、丁○○、吳乙璋呂惠康都有住在租約地址 ,且我沒有寫這些租約也沒有參與等語。
 ⒉附表一編號17:我向市府申請補助後才被房東徐梅英趕走, 我應該是住到106年秋冬等語。
 ㈡被告張秀湄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於105年至108年7、 8月間有租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等語。 ㈢被告癸○○矢口否認上開犯行,分別辯稱: ⒈附表一編號7:我沒有延平路,但我不知道我有去申請,我忘 記是誰在105年幫我申請。
 ⒉附表一編號9:我確實有租中豐路房子,也有在也有住在那邊 ,我有繳房租每個月4000元,中豐路租了1年,我租在3樓中 間那間,不是套房,我跟3至5人住,有時候有人住,有時沒 人住,我的房間是沒有隔間的床位,我知道出租人是呂武麟 ,也是他帶我去平鎮公所辦租金補貼,文件是呂武麟寫好叫 我蓋章等語。
 ㈣被告被告鍾承忠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有申請租金補 貼,我把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帳戶影本請人幫我申請,但我 沒承租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我想說等補貼下來 才去租,我後來有去撤回申請等語。
 ㈤被告丁○○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租約申請書都是我簽名 ,我請志工幫我申請租金補貼,我有住榮興街,來來去去, 己○○通融我先不用付租金,說申請通過後就要扣錢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2:
⒈同案被告張良炆並未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租賃契約期間、 租賃契約地址居住,而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申請年度及申 請日期,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 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 件,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 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 書面審查後,將張良炆上開承租房屋之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 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 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1 所示租金補貼金額與同案被告張良炆,至於附表一編號2所 示租金補貼申請,則因該管公務員事後察覺有異,未予核發 租金補貼等情,業據證人張良炆徐梅英、劉張秀梅劉耀



滿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他字卷一339頁,他字卷 八75-77、101-105、117-119頁),並有106及107年度租金 補貼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住宅補貼收據、住宅補貼評 點及查核系統、104年度至107年度申請人核撥金額名冊及補 貼名冊、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09年2月3日桃住服字第109 0001946號函暨檢附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自建自購住 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在卷可稽(他字卷一29、203-24 5、363頁,他字卷○000-00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雖被告己○○辯稱:張良炆有住在上開地址,且我沒有寫這些 租約也沒有參與等語。然證人張良炆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 我106年8月出獄後住在平鎮琉璃光佛堂,大約住2個月就回 苗栗工作住在工寮,後來己○○叫我遷到平鎮振興西路振興西 路31巷13號,己○○說有房屋補助,我就將戶口名簿正本給己 ○○,我是聽己○○指示去辦補助,但我不曾實際承租及居住振 興西路31巷13號及平鎮區中豐路133號,106年、107年租約 及106年申請書簽名是我寫的,其他內容都是己○○寫的,我 都只有簽名就走掉,我領租金補助後沒有給己○○,一直領到 107年10月等語(他字卷八75-77頁)。再參以張良炆106年 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確為被告己○○,且張良炆107年申 請租金補貼申請書向桃園市政府申請之代理人亦為被告己○○ ,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107年度住宅補貼收據在卷可稽(他 字卷○000-000、227頁)。且被告己○○於檢事官詢問時亦自 承:張良炆振興西路31巷13號租賃契約是我簽的。我是看張 良炆沒地方住,才幫忙申請租金補助,也是經過張良炆同意 ,錢也是張良炆領走等語(他字卷八103、310頁),足見被 告己○○明知張良炆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平鎮振興西路31巷13號及平鎮區中豐路133號房屋,卻仍告知 張良炆上開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並與張良炆共同製作106 年及107年之租金補貼申請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持向 桃園市政府申請,致桃園市政府承辦人員於形式書面審查後 將張良炆上開承租房屋之情登載於其「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 系統」,並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1所示租金補貼金額,則被 告己○○確有與張良炆共同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 意甚明。被告己○○上開辯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附表一編號3至5:
 ⒈被告張秀湄於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申請年度及申請日期,以 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 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持向桃 園市政府申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 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



,將被告張秀湄上開承租房屋之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 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 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 租金補貼金額,至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租金補貼申請,則因 該管公務員事後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等情,業據被 告張秀湄於檢事官詢問時供述明確(他字卷○000-000頁), 並有105、106及10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 、住宅補貼收據、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104年度至107 年度申請人核撥金額名冊及補貼名冊、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 處109年2月3日桃住服字第1090001946號函暨檢附住宅補貼 評點及查核系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被告之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稽(他字卷一23、 29頁,他字卷○000-000頁,他字卷○000-000頁,他字卷十○0 00-000頁)。又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均 未經該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戊○○同意,且租賃契約中出租人「 戊○○」之署名及印文均非戊○○所為(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 押、印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業據證人戊○○於檢 事官詢問時證述:我沒有將租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 樓轉租給他人,105至107年張秀湄租賃契約中出租人戊○○不 是我簽的,也不是我的印章等語(他字卷○000-000頁),故 上開事實,均堪予認定。
 ⒉雖被告張秀湄辯稱:我於105年至108年7、8月間有租在桃園 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等語。被告己○○辯稱:張秀湄有 住在上開地址等語。然證人戊○○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我於 105年至108年向乙○○承租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 裡面有3個房間等語(他字卷○000-000頁)。證人乙○○於檢 事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 0號3樓的所有人,我有於100至108年11月10日將該屋租給戊 ○○,戊○○有實際住在裡面,該屋有3個房間,出租時每房都 放1張床,我108年11月去收回房屋時每房也都放1張床等語 (他字卷○000-000頁,本院卷194-196頁),足見戊○○確有 於100年至108年11月10日間向房東乙○○承租而實際居住在桃 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而該3樓房屋內有3間房間, 每間房間內僅有放置1張床。又證人戊○○於檢事官詢問時證 述:該屋3樓內有住琉璃佛教協會的人,我沒有該屋3樓轉 租給他人,而張秀湄我不認識且也沒住在該屋內等語(他字 卷○000-000頁),參以證人戊○○確有實際居住在該屋3樓數 餘年,且該屋3樓僅有3房,格局不大,衡情戊○○應可識得同 住在該屋3樓內之其他人,則其證述關於該屋3樓內有何人居 住其內等語,應有高度可信度。況被告張秀湄也於檢事官詢



問自承:我不認識戊○○等語(他字卷八335頁),倘被告張 秀湄確有居住在該屋3樓數餘年,何以證人戊○○與被告張秀 湄彼此竟互不相識,故證人戊○○證述其不認識張秀湄且張秀 湄也沒住在該屋3樓等語,應堪採信,則被告張秀湄並未於 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實際居住在桃園市○鎮區○ ○路00巷00○0號3樓,應可認定。被告張秀湄及己○○上開辯詞 ,均無法採信。
 ⒊雖被告己○○辯稱:我沒有寫這些租約也沒有參與等語。然被 告張秀湄於檢事官詢問時供稱:我在105年發傳單認識己○○ ,他說我可以住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己○○會 幫我申請租屋補貼,讓我在這邊住,這些都是己○○主動跟我 講,每年我在琉璃協會將身分證影本、印章及郵局存簿影 本交給協會女性志工申請租金補貼,我有授權、同意105至1 07年租金補貼申請書及租約上寫我的簽名及蓋印章(他字卷 ○000-000頁),核與被告己○○於檢事官詢問時供述:張秀湄 的租約及其上戊○○簽名都是協會志工寫的,我們琉璃光有收 容的,才會幫他們寫租約及申請資料等語大致相符(他字卷 ○000-000頁),足見被告己○○明知被告張秀湄未實際居住在 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房屋 ,卻仍告知被告張秀湄上開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並與被告 張秀湄及不詳志工共同偽造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以戊○○為出 租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併與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持向桃 園市政府申請,致桃園市政府承辦人員於形式書面審查後將 被告張秀湄上開承租房屋之情登載於其「住宅補貼評點及查 核系統」,並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租金補貼金額, 則被告己○○與張秀湄確有共同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甚明。被告己○○上開辯詞,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附表一編號6:
 ⒈同案被告張玉蘭並未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租賃契約期間、租賃 契約地址居住,而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申請年度及申請日期 ,以附表一編號6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 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持向 桃園市政府申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 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 後,將同案被告張玉蘭上開承租房屋之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 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 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員事後察 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等情,業據證人張玉蘭於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他字卷○000-000頁),並有107年度



租金補貼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住宅補貼收據、住宅補 貼評點及查核系統、104年度至107年度申請人核撥金額名冊 及補貼名冊、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09年2月3日桃住服字 第1090001946號函暨檢附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自建自 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在卷可稽(他字卷一29頁, 他字卷○000-000頁,他字卷○000-000頁)。又附表一編號6 所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未經該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戊○○同意 ,且租賃契約中出租人「戊○○」之署名及印文均非戊○○所為 (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業據證人戊○○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他字卷八178 頁),故上開事實,均堪予認定。
 ⒉雖被告己○○辯稱:張玉蘭有住在上開地址,且我沒有寫這些 租約也沒有參與等語。然證人張玉蘭於檢事官詢問時證稱: 當時是己○○主動跟我說可以辦租金補貼,房子是己○○找的, 我同意己○○幫我簽租約,我將所有證件交給己○○處理,107 年租金補貼申請書是我要申請,我請志工幫忙寫的申請書及 租約,租約上的印章是我的等語(他字卷○000-000頁),核 與被告己○○於檢事官詢問時供述:張玉蘭應該是把資料交給 協會志工,張玉蘭的租約及其上戊○○簽名都是協會志工寫的 ,我們琉璃光有收容的,才會幫他們寫租約及申請資料等語 大致相符等語(他字卷○000-000頁),足見被告己○○明知同 案被告張玉蘭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桃園市○鎮區 ○○路00巷00○0號3樓房屋,卻仍告知同案被告張玉蘭上開申 請租金補貼之資訊,並與同案被告張玉蘭及不詳志工共同偽 造附表一編號6所示以戊○○為出租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併 與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致桃園市政 府承辦人員於形式書面審查後將同案被告張玉蘭上開承租房 屋之情登載於其「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則被告己○○ 與同案被告張玉蘭確有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甚明。被告己○○上開辯詞, 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附表一編號7:
 ⒈被告癸○○並未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租賃契約期間、租賃契約地 址居住,而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申請年度及申請日期,以附 表一編號7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 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持向桃園市 政府申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 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癸○○上 開承租房屋之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 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



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員複審時駁回申請,未予核發租金 補貼等情,業據被告癸○○於檢事官詢問時供述明確(偵緝37 7卷123-124頁),並經證人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承辦人 呂羽茜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他卷○000-000頁),且有 105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住宅補貼收據 、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104年度至107年度申請人核撥 金額名冊及補貼名冊、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09年2月3日 桃住服字第1090001946號函暨檢附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在卷可稽(他字卷 一23、29頁,他字卷○000-000頁,他字卷○000-000頁)。又 證人呂羽茜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只要申請人提出申請資料 ,我們就必須建置在系統中,之後不管是否核准或有無駁回 ,都會在系統中有紀錄等語(他字卷八386頁),且桃園市 政府住宅發展處109年2月3日桃住服字第1090001946號函說 明二㈡亦稱:另申請人基本資料、檢附文件及申請條件等資 訊,均建置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 內,有該函文在卷可佐(他字卷○000-000頁),而「住宅補 貼評點及查核系統」上確有記載「初審符合,無須退補件」 等語,有該系統頁面在卷可查(他字卷二290頁),足見該 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已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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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