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185號
TYDM,110,訴,1185,2023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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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延


張秀湄


鍾承橋




鍾承忠



莊秀鳳



柯金佑



謝文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835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76、377、379、380
、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庚○○犯附表一編號1至1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丁○○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子○○犯如附表一編號7及9「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7及9「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四、癸○○犯如附表一編號1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處如附表一編號1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
五、莊秀鳳犯如附表一編號1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
六、柯金佑無罪。
七、庚○○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八、謝文政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庚○○與戊○○(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戊○○未實際居住在附表 一編號1至2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 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申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詐欺 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庚○○任創理事長 之台灣東方琉璃世界佛教協會(下稱琉璃協會)內不知 情志工協助戊○○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申請日期,填載附表 一編號1至2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 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並著手持向 桃園市政府申請各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 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 式書面審查後,將戊○○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 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 「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辦公務員陷 於錯誤,誤信戊○○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核發附表一編 號1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戊○○,至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租金補 貼申請,則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 遂,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二、庚○○與丁○○均明知丁○○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 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竟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未經附表一編號3至5



所示出租人己○○之同意或授權,由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 盜刻己○○之印章,並偽造己○○之署名及印文而偽造完成附表 一編號3至5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 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文均詳 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併與所製作之租金補貼申請書等 文件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各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 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 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丁○○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 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 建署所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 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丁○○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 核發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丁○○,至於附表一 編號5所示租金補貼申請,則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 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己○○及桃園市政府審核發 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三、庚○○與丙○○(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丙○○未實際居住在附表 一編號6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 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 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未經附表 一編號6所示出租人己○○之同意或授權,由琉璃協會內不 知情志工盜刻己○○之印章,並偽造己○○之署名及印文而偽造 完成附表一編號6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 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 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併與所製作之租金補貼申請 書等文件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 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 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丙○○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 ,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 營建署所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然 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 害於己○○及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四、庚○○子○○均明知子○○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7至9所示「租 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 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分別 為下述行為:
 ㈠庚○○子○○子○○所涉附表一編號8部分,未經起訴)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等犯意聯絡,由庚○○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 工協助子○○於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申請日期,填載附表一編



號7至8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並著手持向桃園 市政府申請各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 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 面審查後,將子○○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 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 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辦公務員陷於錯 誤,誤信子○○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8 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子○○,至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租金補貼 申請,則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 ,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㈡庚○○子○○均明知子○○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9所示「租賃 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竟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未經附表一編號9所示出租人 己○○之同意或授權,由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盜刻己○○之 印章,並偽造己○○之署名及印文而偽造完成附表一編號9所 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 9所示),併與所製作之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著手持向桃 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 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 面審查後,將子○○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 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 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 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己○○及桃園市政 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五、庚○○癸○○均明知癸○○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10所示「租 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 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竟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未經附表一編號10所示出租 人己○○之同意或授權,由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盜刻己○○ 之印章,並偽造己○○之署名及印文而偽造完成附表一編號10 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文均詳如附表一編 號10所示),併與所製作之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著手持向 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 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



書面審查後,將癸○○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 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 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員察覺 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己○○及桃園市 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六、庚○○與甲○○(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均明知甲○○未實際居住在 附表一編號11至12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 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 辦法」申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 於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庚○○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協助甲○○於附表一編號11 至12所示申請日期,填載附表一編號11至12所示租賃契約期 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 補貼申請書等文件,並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各該年度之 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 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甲○○承租 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 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 」公文書上,並致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甲○○符合租金 補貼之要件而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11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甲 ○○,至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租金補貼申請,則因該管公務員 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 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七、庚○○謝文政(已歿,詳下述「丙、公訴不受理部分」)均 明知謝文政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13所示「租賃契約地址 」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 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 ,由庚○○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協助謝文 政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申請日期,填載附表一編號13所示租 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並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 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 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謝 文政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 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 查核系統」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核發 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 正確性。
八、庚○○莊秀鳳均明知莊秀鳳無須支付租金即可居住在附表一



編號14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 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 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庚○○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協助莊秀鳳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申請日期 ,填載附表一編號14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 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並 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 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 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莊秀鳳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 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然因該管 公務員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桃 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九、庚○○吳乙璋(未據起訴)均明知吳乙璋未實際居住在附表 一編號15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 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 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庚○○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協助吳乙璋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申請日 期,填載附表一編號15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 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 並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 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 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吳乙璋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 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 署所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 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吳乙璋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 核發附表一編號15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吳乙璋,足生損害於 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十、庚○○呂惠康(未據起訴)均明知呂惠康未實際居住在附表 一編號16所示「租賃契約地址」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 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 請租金補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庚○○任創理事長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協助呂惠康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申請日 期,填載附表一編號16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 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 並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 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



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呂惠康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 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 署所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 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呂惠康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 核發附表一編號16所示租金補貼金額予呂惠康,足生損害於 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庚○○明知其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17所示「租賃契約地址 」欄內之房屋,為依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定之「自建自購住宅 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租金補貼,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等犯意,未經附表一編號17所示出租人徐梅英之同意或授 權,由琉璃協會內不知情志工盜刻徐梅英之印章,並偽造 徐梅英之署名及印文而偽造完成附表一編號17所示租賃契約 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偽 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併與所製作之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著手持向桃園市政府申 請該年度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 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 將庚○○承租房屋之不實事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 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 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並致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信丁 ○○符合租金補貼之要件而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17所示租金補 貼金額予庚○○,足生損害於徐梅英及桃園市政府審核發放補 貼金之正確性。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追加起訴之合法性:被告庚○○等人因涉犯詐欺取財等罪,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357號),並於110年3月 26日繫屬本院(即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嗣檢察官於該 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被告子○○莊秀鳳共同犯詐欺取財 等罪部分,認與被告庚○○前開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數人共犯 一罪之相牽連犯罪關係並追加起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 6號),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傳聞 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庚○○、丁○○、子○○癸○○莊秀鳳 、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115頁,本院 訴字第1186號卷12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 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亦無顯不可信,而認為適當,均有證 據能力;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 ,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同



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之供述:
㈠被告庚○○矢口否認上開犯行,分別辯稱:
⒈附表一編號1至16:戊○○、丁○○、丙○○、子○○癸○○、甲○○、 謝文政莊秀鳳吳乙璋呂惠康都有住在租約地址,且我 沒有寫這些租約也沒有參與等語。
 ⒉附表一編號17:我向市府申請補助後才被房東徐梅英趕走, 我應該是住到106年秋冬等語。
 ㈡被告丁○○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於105年至108年7、8 月間有租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等語。 ㈢被告子○○矢口否認上開犯行,分別辯稱: ⒈附表一編號7:我沒有延平路,但我不知道我有去申請,我忘 記是誰在105年幫我申請。
 ⒉附表一編號9:我確實有租中豐路房子,也有在也有住在那邊 ,我有繳房租每個月4000元,中豐路租了1年,我租在3樓中 間那間,不是套房,我跟3至5人住,有時候有人住,有時沒 人住,我的房間是沒有隔間的床位,我知道出租人是呂武麟 ,也是他帶我去平鎮公所辦租金補貼,文件是呂武麟寫好叫 我蓋章等語。
 ㈣被告被告癸○○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有申請租金補貼 ,我把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帳戶影本請人幫我申請,但我沒 承租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我想說等補貼下來才 去租,我後來有去撤回申請等語。
 ㈤被告莊秀鳳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租約申請書都是我簽 名,我請志工幫我申請租金補貼,我有住榮興街,來來去去 ,庚○○通融我先不用付租金,說申請通過後就要扣錢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2:
⒈同案被告戊○○並未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租賃契約期間、租 賃契約地址居住,而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申請年度及申請 日期,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 契約地址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 ,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 員依上開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 面審查後,將戊○○上開承租房屋之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 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1所示 租金補貼金額與同案被告戊○○,至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租金



補貼申請,則因該管公務員事後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 貼等情,業據證人戊○○、徐梅英、劉張秀梅劉耀滿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他字卷一339頁,他字卷八75-77、 101-105、117-119頁),並有106及10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 、房屋租賃契約書、住宅補貼收據、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 統、104年度至107年度申請人核撥金額名冊及補貼名冊、桃 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09年2月3日桃住服字第1090001946號 函暨檢附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及租金補貼辦法在卷可稽(他字卷一29、203-245、363頁, 他字卷○000-00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雖被告庚○○辯稱:戊○○有住在上開地址,且我沒有寫這些租 約也沒有參與等語。然證人戊○○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我10 6年8月出獄後住在平鎮琉璃光佛堂,大約住2個月就回苗栗 工作住在工寮,後來庚○○叫我遷到平鎮振興西路振興西路31 巷13號,庚○○說有房屋補助,我就將戶口名簿正本給庚○○, 我是聽庚○○指示去辦補助,但我不曾實際承租及居住振興西 路31巷13號及平鎮區中豐路133號,106年、107年租約及106 年申請書簽名是我寫的,其他內容都是庚○○寫的,我都只有 簽名就走掉,我領租金補助後沒有給庚○○,一直領到107年1 0月等語(他字卷八75-77頁)。再參以戊○○106年房屋租賃 契約書之出租人確為被告庚○○,且戊○○107年申請租金補貼 申請書向桃園市政府申請之代理人亦為被告庚○○,有房屋租 賃契約書及107年度住宅補貼收據在卷可稽(他字卷○000-00 0、227頁)。且被告庚○○於檢事官詢問時亦自承:戊○○振興 西路31巷13號租賃契約是我簽的。我是看戊○○沒地方住,才 幫忙申請租金補助,也是經過戊○○同意,錢也是戊○○領走等 語(他字卷八103、310頁),足見被告庚○○明知戊○○未實際 居住在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平鎮振興西路31巷13號及平 鎮區中豐路133號房屋,卻仍告知戊○○上開申請租金補貼之 資訊,並與戊○○共同製作106年及107年之租金補貼申請書及 房屋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致桃園市政府 承辦人員於形式書面審查後將戊○○上開承租房屋之情登載於 其「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並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1 所示租金補貼金額,則被告庚○○確有與戊○○共同詐欺取財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甚明。被告庚○○上開辯詞,係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㈡附表一編號3至5:
 ⒈被告丁○○於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申請年度及申請日期,以附 表一編號3至5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 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持向桃園



市政府申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 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 將被告丁○○上開承租房屋之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 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 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租金 補貼金額,至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租金補貼申請,則因該管 公務員事後察覺有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等情,業據被告丁 ○○於檢事官詢問時供述明確(他字卷○000-000頁),並有10 5、106及10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住宅 補貼收據、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104年度至107年度申 請人核撥金額名冊及補貼名冊、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09 年2月3日桃住服字第1090001946號函暨檢附住宅補貼評點及 查核系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被告之 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稽(他字卷一23、29頁, 他字卷○000-000頁,他字卷○000-000頁,他字卷十○000-000 頁)。又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均未經該 租賃契約之出租人己○○同意,且租賃契約中出租人「己○○」 之署名及印文均非己○○所為(偽造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 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業據證人己○○於檢事官詢 問時證述:我沒有將租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轉租 給他人,105至107年丁○○租賃契約中出租人己○○不是我簽的 ,也不是我的印章等語(他字卷○000-000頁),故上開事實 ,均堪予認定。
 ⒉雖被告丁○○辯稱:我於105年至108年7、8月間有租在桃園市○ 鎮區○○路00巷00○0號3樓等語。被告庚○○辯稱:丁○○有住在 上開地址等語。然證人己○○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我於105 年至108年向乙○○承租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裡 面有3個房間等語(他字卷○000-000頁)。證人乙○○於檢事 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 號3樓的所有人,我有於100至108年11月10日將該屋租給己○ ○,己○○有實際住在裡面,該屋有3個房間,出租時每房都放 1張床,我108年11月去收回房屋時每房也都放1張床等語( 他字卷○000-000頁,本院卷194-196頁),足見己○○確有於1 00年至108年11月10日間向房東乙○○承租而實際居住在桃園 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而該3樓房屋內有3間房間,每 間房間內僅有放置1張床。又證人己○○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 :該屋3樓內有住琉璃佛教協會的人,我沒有該屋3樓轉租 給他人,而丁○○我不認識且也沒住在該屋內等語(他字卷○0 00-000頁),參以證人己○○確有實際居住在該屋3樓數餘年 ,且該屋3樓僅有3房,格局不大,衡情己○○應可識得同住在



該屋3樓內之其他人,則其證述關於該屋3樓內有何人居住其 內等語,應有高度可信度。況被告丁○○也於檢事官詢問自承 :我不認識己○○等語(他字卷八335頁),倘被告丁○○確有 居住在該屋3樓數餘年,何以證人己○○與被告丁○○彼此竟互 不相識,故證人己○○證述其不認識丁○○且丁○○也沒住在該屋 3樓等語,應堪採信,則被告丁○○並未於附表一編號3至5所 示租賃契約期間實際居住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 ,應可認定。被告丁○○及庚○○上開辯詞,均無法採信。 ⒊雖被告庚○○辯稱:我沒有寫這些租約也沒有參與等語。然被 告丁○○於檢事官詢問時供稱:我在105年發傳單認識庚○○, 他說我可以住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庚○○會幫 我申請租屋補貼,讓我在這邊住,這些都是庚○○主動跟我講 ,每年我在琉璃協會將身分證影本、印章及郵局存簿影本 交給協會女性志工申請租金補貼,我有授權、同意105至107 年租金補貼申請書及租約上寫我的簽名及蓋印章(他字卷○0 00-000頁),核與被告庚○○於檢事官詢問時供述:丁○○的租 約及其上己○○簽名都是協會志工寫的,我們琉璃光有收容的 ,才會幫他們寫租約及申請資料等語大致相符(他字卷○000 -000頁),足見被告庚○○明知被告丁○○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 編號3至5所示之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3樓房屋,卻仍 告知被告丁○○上開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並與被告丁○○及不 詳志工共同偽造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以己○○為出租人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併與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持向桃園市政府申 請,致桃園市政府承辦人員於形式書面審查後將被告丁○○上 開承租房屋之情登載於其「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並 准予核發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租金補貼金額,則被告庚○○與 丁○○確有共同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等犯意聯絡甚明。被告庚○○上開辯詞,係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
 ㈢附表一編號6:
 ⒈同案被告丙○○並未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租賃契約期間、租賃契 約地址居住,而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申請年度及申請日期, 以附表一編號6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 等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持向桃 園市政府申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 辦法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及複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 ,將同案被告丙○○上開承租房屋之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 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員事後察覺有 異,未予核發租金補貼等情,業據證人丙○○於檢察事務官詢



問時證述明確(他字卷○000-000頁),並有107年度租金補 貼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住宅補貼收據、住宅補貼評點 及查核系統、104年度至107年度申請人核撥金額名冊及補貼 名冊、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09年2月3日桃住服字第10900 01946號函暨檢附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自建自購住宅 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在卷可稽(他字卷一29頁,他字卷 ○000-000頁,他字卷○000-000頁)。又附表一編號6所示房 屋租賃契約書內容未經該租賃契約之出租人己○○同意,且租 賃契約中出租人「己○○」之署名及印文均非己○○所為(偽造 之欄位及偽造之署押、印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業 據證人己○○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他字卷八178頁), 故上開事實,均堪予認定。
 ⒉雖被告庚○○辯稱:丙○○有住在上開地址,且我沒有寫這些租 約也沒有參與等語。然證人丙○○於檢事官詢問時證稱:當時 是庚○○主動跟我說可以辦租金補貼,房子是庚○○找的,我同 意庚○○幫我簽租約,我將所有證件交給庚○○處理,107年租 金補貼申請書是我要申請,我請志工幫忙寫的申請書及租約 ,租約上的印章是我的等語(他字卷○000-000頁),核與被 告庚○○於檢事官詢問時供述:丙○○應該是把資料交給協會志 工,丙○○的租約及其上己○○簽名都是協會志工寫的,我們琉 璃光有收容的,才會幫他們寫租約及申請資料等語大致相符 等語(他字卷○000-000頁),足見被告庚○○明知同案被告丙 ○○未實際居住在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 ○0號3樓房屋,卻仍告知同案被告丙○○上開申請租金補貼之 資訊,並與同案被告丙○○及不詳志工共同偽造附表一編號6 所示以己○○為出租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併與租金補貼申請 書等文件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致桃園市政府承辦人員於形 式書面審查後將同案被告丙○○上開承租房屋之情登載於其「 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則被告庚○○與同案被告丙○○確 有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等犯意聯絡甚明。被告庚○○上開辯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
 ㈣附表一編號7:
 ⒈被告子○○並未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租賃契約期間、租賃契約地 址居住,而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申請年度及申請日期,以附 表一編號7所示租賃契約期間、出租人、租賃契約地址等內 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持向桃園市 政府申請租金補貼,致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上開辦法 第4條及24條規定依序為初審之形式書面審查後,將子○○上 開承租房屋之情以電磁紀錄方式輸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由



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 公文書上,然因該管公務員複審時駁回申請,未予核發租金 補貼等情,業據被告子○○於檢事官詢問時供述明確(偵緝37 7卷123-124頁),並經證人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承辦人 呂羽茜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他卷○000-000頁),且有 105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住宅補貼收據 、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104年度至107年度申請人核撥 金額名冊及補貼名冊、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09年2月3日 桃住服字第1090001946號函暨檢附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在卷可稽(他字卷 一23、29頁,他字卷○000-000頁,他字卷○000-000頁)。又 證人呂羽茜於檢事官詢問時證述:只要申請人提出申請資料 ,我們就必須建置在系統中,之後不管是否核准或有無駁回 ,都會在系統中有紀錄等語(他字卷八386頁),且桃園市 政府住宅發展處109年2月3日桃住服字第1090001946號函說 明二㈡亦稱:另申請人基本資料、檢附文件及申請條件等資 訊,均建置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 內,有該函文在卷可佐(他字卷○000-000頁),而「住宅補 貼評點及查核系統」上確有記載「初審符合,無須退補件」 等語,有該系統頁面在卷可查(他字卷二290頁),足見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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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