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大坪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廷
被 告 林奕儒
林建忠
林建榮
陳啟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育麟
被 告 黃鴻川
鄭月娥
李明祥
張秀惠
李文雄
張榮滿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育麟
被 告 李百發
李百興
鄭李阿銀
李曉寧
李曉菁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進興
被 告 劉錦月
訴訟代理人 李隆生
被 告 劉俊廷
李國華
李國成
李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俊廷為原告大坪林建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劉錦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 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大坪林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錦隆,惟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劉俊廷,有經濟 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由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劉俊廷承 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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