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407號
PCDM,111,審易,1407,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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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基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53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 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 、補充外,餘皆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一、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所載之「6,424 元」,應更正為「6,48 4 元」。
二、補充「被告乙○○於111 年12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
參、審酌被告為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於肢體 、氣力方面並無顯然欠缺或低下之情狀,不思付出自身勞力 或技藝,循合法、正當之途徑取得所需,而多次竊取他人賣 場內陳列待售之商品,缺乏基本之法治觀念,對他人財產安 全及權益造成危害,均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目 的、手段、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所竊取 商品之價值與數量,以及被告犯後終能坦認全部犯行,態度 勉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暨定應執 行之刑,並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肆、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商品,分別為被告實行本件各該 犯行竊得之物,概屬其犯罪所得,且未見實際合法發還告訴 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事證,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



所得之立法原則,自應於主文第2 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及第454 條所製作之簡 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一 即附件附表編號1 所載之竊盜犯行。 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即附件附表編號2 所載之竊盜犯行。 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即附件附表編號3 所載之竊盜犯行。 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即附件附表編號4 所載之竊盜犯行。 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即附件附表編號5 所載之竊盜犯行。 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所得 備註 一 智利富士蘋果共參顆。 即附件附表編號1 所示被告竊得之物。 美麗紀事塑軸棉棒共壹仟貳佰支。 仙楂梅壹包。 汀士頓麥芽蘇格蘭威士忌壹支。 清潔滾輪補充包九十回共參入。 二 義美酸梅湯壹瓶。 即附件附表編號2 所示被告竊得之物。 愛之味梅子番茄汁壹瓶。 史雲生豬骨湯共貳包。 黑松白鹿純米糯米共肆段。 三 三多素食金盞花葉黃素植物性膠囊壹盒。 即附件附表編號3 所示被告竊得之物。 花束壹束。 月桂冠清酒壹瓶。 吉藏真露冰鎮燒酒壹瓶。 義美酸梅湯壹瓶。 中衛兒童口罩-潮橘共伍片。 台灣剝殼筊白筍壹包。 百利細緻餐具/茶杯專用海綿菜瓜布壹組。 四 CoCo黏得淨補充包共參入。 即附件附表編號4 所示被告竊得之物。 月桂冠清酒壹瓶。 老北京御品酸梅湯壹瓶。 譽方媽媽有機黃耆紅棗壹盒。 生機人蔘鬚紅棗壹包。 3M舒適口罩拋棄式伍片包壹包。 史雲生豬骨湯壹包。 台灣啤酒壹組。 五 艾柏迪麥芽蘇格蘭威士忌壹瓶。 即附件附表編號5 所示被告竊得之物。 吉藏真露冰鎮燒酒壹瓶。 花束壹束。 雀巢鷹牌煉奶壹條。 史雲生豬骨湯壹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336號
  被   告 乙○○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6月17日20時27分許起至同年7月3日21時30分止,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大 潤發中和店賣場、下稱潤泰公司),徒手竊取潤泰公司所有 ,由賣場安管人員劉奇耘所管領如附表所示商品共5次(價 值共計新臺幣【下同】6,424元),得手後,利用自助機台 結帳時無賣場人員在場之特性,持上開商品作勢感應條碼, 惟實則遮掩各該商品之條碼後矇騙過關攜離。嗣經潤泰公司 發現有異,先行盤點調查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二、案經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全球公司)訴由新北巿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名稱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拿取附表之商品乙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竊盜犯行,辯稱:伊是不小心忘記結帳云云。 2 告訴代理人劉奇耘於警詢時之指訴 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前揭方向竊取附表商品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5張、未結帳清單、會員資料各1份 附表之商品於前揭時、地遭被告以前揭方式竊取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附表之5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至被告所竊之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甲○○附表:
編號 日期 品項及數量 價值 合計 1 110年6月17日20時27分許 智利富士蘋果3顆 117元 1,284元 美麗紀事塑軸棉棒1200支 59元 仙楂梅1包 59元 汀士頓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支 890元 清潔滾輪補充包90回3入 159元 2 110年6月20日20時45分許 義美酸梅湯1瓶 48元 680元 愛之味梅子番茄汁1瓶 31元 史雲生豬骨湯2包 102元 黑松白鹿純米糯米4段 499元 3 110年6月24日21時25分許 三多素食金盞花葉黃素植物性膠囊1盒 379元 1,180元 花束1束 199元 月桂冠清酒1瓶 199元 吉藏真露冰鎮燒酒1瓶 118元 義美酸梅湯1瓶 48元 中衛兒童口罩-潮橘5片 69元 台灣剝殼筊白筍1包 79元 百利細緻餐具/茶杯專用海綿菜瓜布1組 89元 4 110年6月30日21時35分許 CoCo黏得淨補充包3入 99元 1,157元 月桂冠清酒1瓶 199元 老北京御品酸梅湯1瓶 72元 譽方媽媽有機黃耆紅棗1盒 337元 生機人蔘鬚紅棗1包 188元 3M舒適口罩拋棄式5片包 79元 史雲生豬骨湯1包 51元 台灣啤酒1組 132元 5 110年7月3日21時30分許 艾柏迪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 1750元 2,183元 吉藏真露冰鎮燒酒1瓶 118元 花束1束 199元 雀巢鷹牌煉奶1條 65元 史雲生豬骨湯1包 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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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