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5號
PTDM,112,金簡,5,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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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勁廷


選任辯護人 王明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210號、第6571號、第7653號、第8272號、第8342號、
第8859號、第10385號、第10705號、第10840號、第11506號、第
12204號、第13303號、第1354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
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63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勁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勁廷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之 關聯,亦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 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以逃避追查,竟 仍以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間某日,將 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 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水電老闆」之人使用。適某 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中信帳戶後,即與「水電老闆」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 所示之人,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其中除如附表編 號7所示之人未匯款而未遂外,其餘之人均於如附表編號1至 6、8至21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6、8至21所示之 款項至上開中信帳戶,各該款項旋遭提領或轉帳一空,致生 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來源、去向之結果。嗣經如附表所示之 人均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曹余成、吳筱 菁、許淑玲林嘉琪李懿凌、林富美、何瑜縈、葉仁傑、 張力文、李玗潔、謝思婕、盧志玲、陳楊蓉、林軒助、張玄 易、許素玲、楊千葦、紀睿杰告訴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 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林口分局與中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與第五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勁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00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4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10605號函暨所附林勁廷之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警5345B卷第32頁至第4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7日中信銀字第1 11224839296034號函暨所附林勁廷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各1份(見偵6210卷第42頁至第59頁),以及如附表各編號「 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 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 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 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 告提供中信帳戶之資料予他人使用,使得收受上開帳戶資料 之人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被告上開帳戶 做為收受款項及提領之工具,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有助於詐欺犯行之完成並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然無積極證據證明 其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 本案實行詐欺取財之正犯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無證據 證明被告於幫助行為時,知悉該詐欺集團之人數有無3人以 上而共同犯之。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8至21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另如附表編號7所為,則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雖於論罪欄概括主張如附表編 號7所示之犯行亦係成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而未詳細 說明被告該部分成立之罪名,然原起訴書已於事實欄及附表 中主張該次犯行被害人未及匯款故無犯罪所得或洗錢標的, 核與本院前揭認定之事實一致,是被告如附表編號7所示部



分應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爰由本院逕予補充說明之 。  
㈡被告以一個交付本案中信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水電老闆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數個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及 一般洗錢犯行,且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及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按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不諱,已如前述,爰就其所犯幫助一 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 輕微,復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㈣至被告之辯護人固為其辯護稱:被告均已坦承犯行,且被告 自身並未取得任何報酬,並表示願意盡力賠償被害人,被告 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其母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請 審酌上情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至第 115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減 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 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 刑時,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 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及環境,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 ,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98年度台上 第39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檢詢時供稱:我以前做 工作,有些老闆付薪水是用匯款的,但只需要帳號,這個「 水電老闆」卻需要我的存摺及提款卡,我也是第一次遇到等 語(見偵6210卷第19頁),顯見被告明知本案交付帳戶之方式 並不合理,仍輕率交付帳戶,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侵害他人財 產法益,復危害社會及金融秩序,又被告雖領有輕度身心障 礙證明,然觀諸其自警詢、檢詢至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能明白 問題且應答如流,足見其辨識能力尚屬正常,難認有何特殊 之原因與環境,而有引起一般人同情或顯可憫恕之情形,況 被告犯行業經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並遞減其刑後,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事, 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是被告之辯護人主張依刑法 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所執理由均屬刑法第57條科刑審 酌事由,與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有別,自不可 採。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若僅為收取薪資,



提供金融帳戶之帳號已足,而不需交付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 ,且政府也多方宣導不可任意提供帳戶,竟仍無正當理由將 本案中信帳戶提供予「水電老闆」非法使用,助長詐欺集團 持之以詐騙如附表所示高達21名被害人,並使其等受有共計 約新臺幣(下同)200萬餘元之鉅額財產損害,且造成金流難 以追查,並增加犯罪偵查以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屬 不該;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李懿凌私 下達成賠償之共識(見本院卷第137頁),態度尚可;復考量 被告為輕度身心障礙,有卷附之身心障礙證明可佐(見本院 卷第117頁),惟尚能理解本院所詢之問題,兼衡本案受詐騙 之人數多達21人、金額甚鉅、被告於本案中係為工作始提供 帳戶之動機,以及被告本身並非實際實行詐騙及洗錢之人等 情節,兼衡其成年後之前科為施用毒品案件,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不佳(然因檢察官並未於起訴 書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公訴檢察官復未當庭補充,本 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 ,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項),以及其本案犯 罪之手段、目的、被害人之科刑意見(見本院卷第102頁), 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見本院卷第10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 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始應予以沒收。查本案被告並未親自提領被害人匯入本案 中信帳戶內之款項,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管領、處分該等 款項,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供稱:本案任何報酬都沒有領到,連薪水也沒有等語(見 本院卷第101頁),足見被告就本案犯行並未獲有對價,且 依卷內現存事證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本案有何犯罪所得,自無 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出處 1 曹余成 (提告) 民國111年3月14日起,自稱「GP專業」、「chen程曦」、「社長_國強」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操作AKAR投資平台買賣虛擬貨幣獲利等語,曹余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30日18時2分、18時11分 3萬元、2萬1000元 曹余成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曹余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見警林刑00000000000卷,第5至8、23、27至43頁) 2 吳筱菁 (提告) 111年3月8日起,自稱「陳義信」、「恆昌控股」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操作恆昌控股投資平台投注獲利等語,吳筱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30日21時59分、22時、111年4月1日12時38分(實際入帳日:同日14時52分) 3萬元、2萬元、10萬元 吳筱菁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吳筱菁之匯款單、轉帳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新北警中刑0000000000卷,第1至11、17至20、35至61頁) 3 許淑玲 (提告) 111年2月26日起,自稱「LEE李海峰」、「美銀證券」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操作美銀證券投資獲利,需取得VIP資格才能領到錢等語,許淑玲信以為真,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31日11時26分 9萬元 許淑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許淑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雲警南刑0000000000卷,第3至95、99至103、109至140頁) 4 林嘉琪 (提告) 111年3月5日起,自稱「劉濤」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有內幕消息可以炒房獲利等語,林嘉琪信以為真,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31日12時39分(實際入帳日:同日13時22分) 11萬元 林嘉琪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嘉琪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7至17、105至213頁) 5 李懿凌 (提告) 111年3月間某日起,自稱「陳智豪」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澳門大樂透中獎機率百分之百等語,李懿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31日13時2分、13時3分 10萬元、1萬元 李懿凌於警詢中之證述、李懿凌之轉帳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南市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3至15、35至47、57至59頁) 6 林富美 (提告) 110年10月18日起,自稱「陳雪菁-阮慕驊助理」、「阮慕驊」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操作黃金指數基金等語,林富美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31日14時27分 10萬元 林富美於警詢中之證述、林富美之匯款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富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南市警五刑偵0000000000卷,第3至4、7至117頁) 7 何瑜縈(提告) 111年3月8日起,自稱「張志雄」、「中藥材交易中心」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投資中藥等語,何瑜縈信以為真,遂依指示欲轉帳至上開帳戶,經銀行人員關懷提問後發現遭騙而未匯款。 111年4月1日 5萬3000元(未匯款) 何瑜縈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何瑜縈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四分偵00000000000卷,第3至4、23至77頁) 8 葉仁傑 (提告) 111年3月間某日起,自稱「姍姍/張淑娟」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投資美國納斯達克平台之美國公債基金穩賺不賠等語,葉仁傑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1日13時14分、13時16分 10萬元、10萬元 葉仁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葉仁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見嘉水警偵00000000000卷,第1至80、86至87頁) 9 張力文 (提告) 111年2月間某日起,自稱「羅嘉翔」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投資金茂物業原始股等語,張力文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1日12時31分(實際入帳時間:同日14時8分) 15萬元 張力文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力文之匯款單、轉帳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7至10、24至43頁) 10 張菁菁 111年3月28日起,自稱「鐘黎」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可使用購物平台做生意,欲解除需依指示付款等語,張菁菁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1日15時22分 1萬673元 張菁菁於警詢中之證述、張菁菁之轉帳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18至19、82至85、87至92、96至97頁) 11 莊茗嬅 111年3月底某日起,自稱「陳曉旭」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投資「貝萊德」股票網站等語,莊茗嬅誤信為真,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26分 4萬5000元 莊茗嬅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莊茗嬅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重刑0000000000卷,第3至27頁) 12 唐庭薏 111年3月間某日起,自稱「鄭志凱」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投資等語,唐庭薏信以為真,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46分 38萬4800元 唐庭薏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唐庭薏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5至6、47至102頁) 13 李玗潔 (提告) 111年3月間某日起,自稱「劉文杰」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至「亞洲國際」網站投資等語,李玗潔信以為真,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6分 34萬元 李玗潔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玗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匯款單(見111偵8272卷,第3至10、15至16頁) 14 謝思婕 (提告) 111年4月1日前某日起,自稱「永豐分期個人中心」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貸款需繳納保證金等語,謝思婕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2日11時21分 2萬元 謝思婕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謝思婕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見警澳偵0000000000B卷,第1至3、5至25頁) 15 盧志玲 (提告) 111年4月1日20時8分許起,自稱「易富寶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貸款已通過,因帳號設定有誤遭凍結,需依指示解凍等語,盧志玲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2日11時23分 3萬元 盧志玲於警詢中之證述、盧志玲與詐欺集團成員及許見安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28至30、160至184、186至189頁) 16 陳楊蓉 (提告) 111年4月間起,自稱「仰望」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可操作「美高梅」交易平台賺錢獲利等語,陳楊蓉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2日11時46分 3萬元 陳楊蓉於警詢中之證述、陳楊蓉之匯款單、轉帳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15至17、54至57、60至80頁) 17 林軒助 (提告) 111年4月2日12時59分許起,自稱「豐時貸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遭凍結,需依指示解凍等語,林軒助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2日14時11分、15時8分 3萬元、3萬元 林軒助於警詢中之證述、林軒助之轉帳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24至25、114至123、125至133頁) 18 張玄易(提告) 111年3月28日12時許起,自稱「百貸網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因操作錯誤導致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付款等語,張玄易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2日14時16分 3萬元 張玄易於警詢中之證述、張玄易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新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35至36、226至238、240至250頁) 19 許素玲 (提告) 111年4月2日13時52分起許起,自稱「易富寶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遭凍結,需依指示解凍等語,許素玲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2日15時53分、16時41分 3萬元、4萬元 許素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許素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20至23、99至105、107至112頁) 20 楊千葦 (提告) 111年4月2日13時30分許起,自稱「便宜利率貸款」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遭凍結,需依指示解凍等語,楊千葦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2日16時36分 3萬元 楊千葦於警詢中之證述、楊千葦之轉帳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33至34、191至215、217至224頁) 21 紀睿杰 (提告) 111年4月2日15時許起,自稱「安心貸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佯稱:貸款已通過,因帳號設定有誤遭凍結,需依指示解凍等語,紀睿杰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4月2日16時40分 3萬元 紀睿杰於警詢中之證述、紀睿杰之轉帳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26至27、135至151、153至1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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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