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9號
ILDV,112,司促,69,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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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婉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柒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婉怡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2年01月04日止累計72,706元正未給付,其中72,559元為本
金;1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0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559元 謝婉怡 自民國112年01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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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