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58號
SLDV,112,司促,758,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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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千溶
黃順彰
賴榮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0,770元,及自民國111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千溶前就讀國立嘉義大學進修推廣部邀同債務
黃順彰賴榮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
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1筆,共
計新臺幣311,665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
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
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千溶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80,77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2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1
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順彰
賴榮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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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