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大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中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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