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75號
SLDV,112,司促,675,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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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淑英即曉福飾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4,441元,及自民國111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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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