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包聿清即蒲公英藥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1,36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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