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2號
CYDV,112,補,32,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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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盧璽任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余景登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盧西卿
被 告 李衍志王金山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盧金樟
被 告 盧士釘
被 告 盧仕全

被 告 盧三郎
被 告 盧勝雄
被 告 盧川博
被 告 李富明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
遺產管理人)、余景登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盧西卿李衍志
王金山之遺產管理人、盧金樟、盧士釘、盧仕全、盧三郎、盧
勝雄、盧川博李富明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盧旺俊等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55元【註:嘉義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0.8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為10,900元/平方公尺;原告盧璽任持分即權利範圍24分之1,
因此,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155元。計算式:310.8㎡×10,9
00元×1/24=141,1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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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