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0號
CYDV,112,補,30,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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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張櫻蕊
張銘堯
張錦昌
張火棟
張凱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櫻蕊、張銘堯張錦昌張火棟張凱智等人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8,023元【註:嘉義
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224.07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
公告土地現值為2,8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五人各移轉
所有權登記各持分42分之1予原告,合計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持
分總共42分之5,因此,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8,023元。計
算式:4,224.07㎡×2,800元×5/42=1,408,0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原告前依本院111年度
補字第361號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
,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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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