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號
CYDV,112,補,19,2023011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涂建麟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