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6號
CYDV,112,勞補,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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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蕭明仁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被 告 安順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規
定之結果,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0,0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57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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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