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號
CYDV,112,勞補,3,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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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柏妥 Hoang ba thoa

武逄江 Vo phung giang

黃伯忠 Hoang ba trong

鄭氏鳳 Trinh thi phuong

阮梅景 Nguyen mai canh

被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順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之結果,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次按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查原告黃
柏妥Hoang ba thoa、武逄江Vo phung giang 、黃伯忠Hoang ba
trong、鄭氏鳳Trinh thi phuong、阮梅景Nguyen mai canh請
求被告給付之標的金額依序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137,541元
、2,219,629元、1,694,675元、1,682,775元、1,391,248元,則
依前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後,原告黃柏妥Hoang ba
thoa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395元【計算式:22,186元×1/3
=7,395元;元以下4捨5入】;原告武逄江Vo phung giang應預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659元【計算式:22,978元×1/3=7,659元
;元以下4捨5入】;原告黃伯忠Hoang ba trong應預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5,943元【計算式:17,830元×1/3=5,943元;元以下4捨
5入】;原告鄭氏鳳Trinh thi phuong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
,910元【計算式:17,731元×1/3=5,910元;元以下4捨5入】
;原告阮梅景Nguyen mai canh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953元
【計算式:14,860元×1/3=4,953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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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