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顏貝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季砡
被 告 張秀平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若未收受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請前來閱卷後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