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53號
CYDV,111,訴,353,2023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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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嚴崇憶


被上訴人 嚴崇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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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