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葉世豐
周麗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鄭雅璘律師
被 告 葉永成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呂昆霖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