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23號
CYDV,111,消債職聲免,23,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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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
債 務 人 林顯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應予免責。
理 由
壹、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 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 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 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 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 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 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 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亦分別著有規 定。故除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 外,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原則上即 應裁定免責。查:
一、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11度消債清字第8 號(下稱清算案)民事裁定自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0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9號(下稱清算執行案)進行清算程序。因債務人名下 有1輛業於111年2月辦理註銷而已無殘值之汽車、存款新臺 幣(下同)66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 約金24,290元與股票約市值1,8015.5元等財產計價值42,372 元,本院司法事務官考量本件債務人以提出等值現金供清償 債權人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尚屬適當,且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11年6月30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就資產表及處分方式表示意 見,各債權人均未為反對意見,且債務人亦解繳等值現金合 計42,372元到院,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9月5日公告 及檢送分配表與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無人提出異議,債權人 並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由本院會計室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 之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完成,有本院公告之資產表、債權 表、司法事務官製作之上開通知之函文、嘉義縣太保市公所 揭示公告函文、債務人解繳案款通知與繳款收據、分配表公 告、送達證書、匯款入帳聲請書、本院發還案款通知等附於 清算執行卷可憑。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0月14日以1 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將資產表所列資產返還 債務人,清算程序終結並於111年7月21日確定在案等事實, 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各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二、關於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情形:(一)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時主張其賴向親戚承租之農地耕種農 作物收成,每月收入約26,000元,本院參酌債務人聲請清算 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 縣分局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 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與清算卷附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文書(見清算卷一第85至87 頁、第89頁、第95至97頁),認債務人主張每月收入平均約



26,000元為可採,堪認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有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二)而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經本院認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0 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算,另債務人與 前配偶離婚,並約定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均由債務人 行使負擔,故需單獨負擔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各 6,000元合計12,000元。合計債務人每月需支出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29,076元,則以債務人 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固定收入平均約26,000元  ,扣除自己及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即29,076 元後並無餘額,已不符消債條例第133條「於清算程序開始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 要件,從而,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三)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如資產表所示,業於96年報廢並於111年2 月註銷而已無殘值之克萊斯勒汽車(車牌號碼00-0000)汽 車1輛、太保南新郵局存款66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單解約金24,290元與現值約1,8015.5元之華經資訊 股票1370股等財產共計價值42,372元,業據債務人陳報,並 據債務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報廢證明書 、太保南新郵局存摺、太保市農會存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嘉義分行存摺、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存摺、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北嘉義分行存摺、安泰銀行存摺、聯邦銀行存摺、日盛 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存摺、京城銀行存摺、陽信銀行存摺 、台中商業銀行新港分行存摺主檔查詢單、現金股利發放通 知書、國泰人壽保險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單、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回覆書與查詢結果表等(見清算卷一第45至83頁、第91 頁、第93頁),與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單帳戶 價值一覽表、三商美邦人壽中文投保證明(清算執行卷附件 四)、網路股市行情查詢(清算執行卷附件五)等為證,並 有太保市農會111年6月8日函附存款內容查詢單、華經股票 成交資料查詢單、國泰人壽111年6月13日函、三商美邦人壽 111年6月23日書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1. 8.24函暨所附資料等在卷可憑。亦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合 計42,372元到院,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9月5日公告及 檢送分配表與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無人提出異議,債權人並 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由本院會計室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 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完成。是債務人於清算前2年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並無餘



額,債務人亦仍解繳與資產表所示財產等值現金合計42,372 元到院供債權人清償,普通債權人獲分配總額42,372元,未 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件無消債條例第13 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
三、關於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一)債務人已提出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等陳報積欠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債務(見清算卷),復經 債權人陳報債權在卷(見清算卷及消債執行卷),另參酌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6月29日所編造之債權表(見消債 執行卷),並無債務人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且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將債權表送達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均無 任何債權人表示異議,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6月30日函 文及送達證書附於清算執行卷可稽。
(二)依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編造之債權表與其餘卷證,債務人積 欠各債權人之債務,亦非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 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 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此外,本院亦查無債務 人有何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其他各款所規定之應不免責 事由,是本院認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 免責事由之存在。
貳、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法院為開始清算,嗣經法院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復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就債務人 是否應予免責到場陳述意見或以書面表示意見後,經調查結 果,債務人核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予 免責之情事,則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本件債務人應予免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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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