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2457號
TCEV,111,中簡,2457,202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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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57號
原 告 川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亦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被 告 國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順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吳順德」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吳順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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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