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904號
TCEV,111,中小,2904,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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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90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
被 告 呂姵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912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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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