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1年度,4號
IPCA,111,行專訴,4,2023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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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原 告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陳豫宛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參 加 人 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
代 表 人 Matteo MISSAGLIA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劉君怡專利師
複 代理 人 呂書瑋律師
參 加 人 美商羅氏帕羅奧多責任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Sean A.Johnson住同
代 表 人 Bruce Resnick 住同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哲倫
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
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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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責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