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調字,112年度,75號
CYEV,112,朴小調,75,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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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王樂妍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 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 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 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 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 額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 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 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 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 、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 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駁回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提出經濟部商業司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所核發,達宏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包含法定代理人之個人資料);或在經 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閱覽公司基本資 料,以知悉其內容。
以訴狀表明被告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或來院補正起訴狀 及繕本或影本所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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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