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2266號
KSEV,111,雄小,2266,2022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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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景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訴訟代理人 施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雄小字第2266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雄小字第226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於民 國111年11月7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111年11月16日寄存 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故其提起上訴應自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1 年11月27日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期間至111年1 2月16日屆滿而確定,然上訴人遲於111年12月19日始具狀提 起上訴,有原告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其上訴 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而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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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