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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76616號
KSDV,111,司執,76616,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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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76616號
債 權 人 裕運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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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高啟川
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心吉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運費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置於第三人晉旺倉儲有限公司倉庫內(地址:高雄市○ ○區○○路000巷0000號),倉位編號P01,規格分別為9PKG-01 、9PKG-03之機器及零組件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 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 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 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 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查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為執行名義,主張置於第三人晉旺倉儲有限公司(下稱晉 旺公司)倉庫內,倉位編號P01,規格分別為9PKG-01、9PKG -03之機器及零組件(下稱系爭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所有, 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因系爭執行標的現非置放於債務人公司 處,經於民國111年7月26日通知債權人提出主張系爭執行標 的係債務人所有之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收受通知後,具狀 表示係債務人委託伊代為租用晉旺公司之倉庫以存放系爭執 行標的,後續倉租之催繳均與債務人之總經理呂錡名聯繫云 云,本院復於111年9月12日通知債權人補正系爭執行標的進 倉時所簽發之單據、證明等釋明文件,債權人收受通知後, 雖於111年9月21日具狀陳報,惟觀諸債權人所提該民事陳報 狀附件5、6所附文件內容,均與債務人並無關連,且依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9月16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35 42400號函覆提供債務人之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 章程等資料,可知債務人並未設置經理人,本院就此再於11 1年10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提出主張係受債務 人委託而代為向晉旺公司租用倉庫置放系爭執行標的之相關 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等),及呂錡名得代表債務人公司之緣 由並檢附相關釋明文件到院,債權人就此於111年10月24日



具狀表示兩造並未簽訂書面契約等語,雖債權人仍執該陳報 狀證1、證2所附債權人業務楊子霆呂錡名之微信紀錄、向 呂錡名請求給付倉租之電子郵件,主張債務人確有委託債權 人代為租用晉旺公司倉庫存放系爭執行標的,然債務人公司 並未登記設置經理人乙情,已如前述,債權人除提出呂錡名 之名片乙紙外,並未提出主張呂錡名得代表債務人公司及債 務人確有委託債權人代為租用晉旺公司倉庫存放系爭執行標 的之相關釋明文件,加以,經依職權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查察 結果,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歐庭瑜早已於106年3月19日出境, 並於108年4月30日為遷出登記,益難形式上認定債務人確有 委託債權人代為租用晉旺公司倉庫存放系爭執行標的之情事 。
三、茲以,系爭執行標的現係置於第三人晉旺公司處,本院無從 自占有外觀形式上認定係債務人所有而得據以發動強制執行 程序,債權人復未提出債務人確有委託其代為向晉旺公司租 用倉庫置放系爭執行標的、呂錡名得代表債務人公司之相關 釋明文件,則依上開說明,自難形式上認定系爭執行標的係 債務人所有,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執行標的,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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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運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心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