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84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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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送達代收人 江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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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寶琮電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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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郭美惠
人
債 務 人 郭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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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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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鍾啟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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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勞保投保資料,俾便
執行其對第三人之存款及薪資債權,並具狀稱如查無可供執
行之財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經查債務人郭美惠、黃金梅
、鍾啟璋分別於台南永樂郵局、台南中正路郵局及仁武仁雄
郵局有有存款債權,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
。又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附卷
可憑。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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