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347號
TCHM,110,上訴,1347,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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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文忠



選任辯護人 蔡琇媛律師
葉雅婷律師
王捷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品宏


選任辯護人 林湘清律師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張浤奕(原名張宏義




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35034
號、109年度偵字第409、2611、8332、13952號;併辦案號:同
前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896、15256、15265、15266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①乙○○附表六(指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至5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②丙○○附表七(指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至5部分,暨關於附表七編號1至12之定應執行刑,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③張浤奕部分,均撤銷。乙○○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刑。
丙○○犯如附表六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6所示之刑。
張浤奕犯準要求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其餘上訴駁回。
乙○○上訴駁回與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上訴駁回與撤銷改判部分,就附表七編號1至13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犯罪事實
壹、乙○○、丙○○及張浤奕於乙○○就任前向施秋勲要求不正利益、 賄賂及乙○○、丙○○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部分:一、緣乙○○前擔任南投縣仁愛鄉代表會主席,於民國107年8月 28日以無黨籍身分登記為「107年鄉鎮市長選舉」第18屆南 投縣仁愛鄉鄉長候選人,於107年11月24日當選第18屆南投 縣仁愛鄉鄉長,於107年12月25日就任南投縣仁愛鄉鄉長, 負責綜理鄉政;張浤奕係乙○○胞兄張茂松之子,與乙○○係叔 侄關係,並擔任址設南投縣○○鎮○○路0號「仁愛鄉體育會」 理事長;丙○○(102年7月15日更名前原名杜政修,綽號「阿 修」、「一修」、「一修和尚」)前為乙○○擔任南投縣仁愛 鄉代表會主席期間之司機,並成立茗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茗洋公司),為茗洋公司之代表人,茗洋公司辦公室與乙○○ 之侄張浤奕擔任理事長之仁愛鄉體育會設於同址;施秋勲( 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係成 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成享公司,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罰金3 萬元確定)之負責人;李月娟(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則係施秋勲之好友,且為施秋勲 處理投標公用工程之行政業務及會計人員。
1、乙○○於107年間擔任南投縣仁愛鄉代表會主席期間,即起意參 選競逐當年底之仁愛鄉第18屆鄉長選舉,其為籌措仁愛鄉鄉 長之競選經費及償還個人債務,竟在107年3月23日前某日, 與其侄子即張浤奕共同基於準收受不正利益、賄賂之犯意聯 絡,於未為公務員之際,預先以仁愛鄉鄉長權勢分配仁愛鄉 公所工程標案之行為,協議由乙○○授意張浤奕,先由張浤奕 於107年3月23日前某日,出面向有意承攬仁愛鄉各項道路、 災修工程業務之成享公司會計即李月娟交涉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由李月娟轉告施秋勲後,於107年3月23日, 在南投縣○○鎮○○路0號之仁愛鄉體育會,於李月娟陪同下, 由施秋勲交付現金100萬元予張浤奕,嗣因張浤奕僅轉交50 萬元現款予乙○○遭發覺,施秋勲乃於107年5月23日要求張浤 奕在借據上簽名表示已收受該筆100萬元現款。張浤奕並於 乙○○在場情況下,於107年7月間,在仁愛鄉體育會告知施秋 勲如乙○○順利當選仁愛鄉長後,可以借一還二之條件,即在 選前出借乙○○100萬元款項,待乙○○順利當選南投縣仁愛鄉



鄉長後,即可分配得標2000萬元額度之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工 程標案(相當於5%回扣)作為條件,向施秋勲要求免予債務 之不正利益。
2、乙○○因不滿前由張浤奕出面借款後,張浤奕未將所取得款項 全數交付,遂接續前揭犯意,改與丙○○基於共同基於準收受 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未為公務員之際,由乙○○授意丙○○,於 107年7月間,再度以借款名義,向施秋勲提出每交付100萬 元款項予乙○○,可在乙○○當選鄉長後分配取得2000萬元額度 之工程標案,雖施秋勲表達不願意,當場表示拒絕,然未影 響乙○○與丙○○欲以前揭方式收取賄賂之犯意,並接續於下列 時、地,共同佯以借款方式,向施秋勲要求賄賂而取得現金 :
 ①於107年7月10日,李月娟施秋勲先共同前往乙○○位於南投 縣○○鎮○○○街00號居所後,其等3人再同往上址仁愛鄉體育會 與丙○○碰面,由施秋勲當場交付50萬元現款予乙○○收執,並 乙○○親自在李月娟事先擬好之借據上簽名,乙○○並向施秋勲 表示,日後將指派在場之丙○○與施秋勲接洽並傳達後續款項 交付之事宜。
 ②107年11月初某日,乙○○再度指示丙○○出面向施秋勲借款,施 秋勲為牟求乙○○當選後將可分配承攬工程標案之利益,遂以 其本人及配偶陳乙蓁名下之「南投縣○○鎮○○段0000○0000地 號」土地及建物,先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 和公司)申請設定抵押貸款500萬元而籌得部分資金後,即 與丙○○相約於107年11月12日,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住 處內,由施秋勲當場交付100萬元現款予丙○○,丙○○再轉交 該筆100萬元現款予乙○○;嗣後於107年11月29日,再於茗洋 公司即仁愛鄉體育會,由施秋勲接續交付200萬元現款給被 告乙○○,並由乙○○在同一張借據上簽名表示曾於107年11月1 2日收受100萬元及107年11月29日收受200萬元。 ③於107年12月10日下午,在施秋勲前揭住處,再佯以借款名義 ,由施秋勲將現金150萬元交予乙○○,並由乙○○於借據上親 自簽收該筆150萬元款項。
二、乙○○於當選南投縣仁愛鄉鄉長前向施秋勲借得600萬元,其 於107年12月25日就任南投縣仁愛鄉第18屆鄉長,負責綜理 鄉務,具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負有主管、督導 承辦公共工程之採購(即公所設計、招標、施工、驗收及付 款等公共工程之發包、興建事項)、工程款審核核發等職權 ,係依法令服務於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其與 丙○○將上開準收受賄賂犯意提升共同基於公務員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回扣之個別犯意聯絡(就以下㈠至㈤部分),及公務員 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聯絡,(就以下㈥部分)由乙○○ 授意丙○○依先前與施秋勲「借一還二」之約定,安排分配南 投縣仁愛鄉公所之工程標案施秋勲施作,而為下列收取工 程回扣之犯行:
㈠、乙○○授意丙○○安排分配施秋勲於107年12月25日、同月27日得 標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合作村靜觀聯絡道路改善工程」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精英村馬赫坡聯絡道路改善工程 」2工程標案後,乙○○指示丙○○於同年月28日晚間某時許, 前往施秋勲前揭住處,丙○○向施秋勲表示要收取該等標案決 標金額7%之回扣,其中3.5%即23萬650元自施秋勲先前借予 乙○○之600萬元抵扣,另3.5%則須收取現款,經施秋勲同意 後,施秋勲乃交付20萬元現款予丙○○(尚積欠3萬650元,計 算式為:附表一編號1、2標案決標金額總金額之3.5%,即18 4萬元+475萬元X3.5%=23萬0650元,所餘3萬元現款於後述時 間、地點收取)。丙○○收取該筆20萬元現金後,即於同日或 數日內,在南投縣○○鎮○○○街00號乙○○住處或南投縣○○鎮某 處,將該筆現金悉數交付乙○○。
㈡、乙○○授意丙○○安排分配施秋勲於108年1月10日得標如附表一 編號3、4、6、7所示之工程標案;於同年月15日得標如附表 一編號5所示之工程標案;於同年月22日得標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工程標案後,丙○○受乙○○之指示依循前例,與施秋勲 相約於108年1月25日某時許,丙○○前往施秋勲上址住處,向 施秋勲收取如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之工程標案決標金額7%之 回扣,其中3.5%即27萬2,300元自施秋勲先前借予乙○○之600 萬元內抵扣,另3.5%則須收取現款29萬6,000元,經施秋勲 同意後,交付現款29萬6,000元予丙○○(計算式為:6件標案 決標總金額之3.5%為27萬2,300元,即141萬元+117萬元+155 萬元+158萬元+160萬元+47萬元=778萬元,加計107年12月28 日短收之現款3萬元,共計30萬2,300元,然因施秋勲手邊現 金不足而交付29萬6,000元)。丙○○收取該筆29萬6,000元現 金後,即於同日或數日內,在南投縣○○鎮○○○街00號乙○○住 處或南投縣○○鎮某處,將該筆現金悉數交付乙○○。㈢、乙○○授意丙○○安排分配施秋勲於108年4月30日得標如附表一 編號9所示之工程標案後,丙○○依循前例而與施秋勲相約於1 08年4月30日晚間某時許,丙○○至施秋勲上址住處,向施秋 勲收取該工程標案決標金額10%之回扣3萬5000元,經施秋勲 同意而交付現金3萬5000元予丙○○(計算式為:該標案決標 金額35萬元之10%為3萬5000元)。丙○○收取該筆3萬5000元 現金後,即於同日或翌日,在南投縣○○鎮○○○街00號乙○○住



處,將該筆現金悉數交付乙○○。
㈣、施秋勲於108年4月9日得標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工程標 案;乙○○另授意丙○○安排分配施秋勲於108年5月20日得標如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工程標案後,丙○○依乙○○之指示,與施 秋勲相約於108年5月28日晚間某時許,由丙○○至施秋勲上址 住處,向施秋勲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工程標案決標 金額7%之回扣,其中3.5%即7萬3,150元自施秋勲先前借予乙 ○○之600萬元內抵扣,另3.5%則須收取現款7萬3,150元;如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標案決標金額10%之現金回扣6萬4,900 元,經施秋勲同意後,而交付現款共13萬8,050元予丙○○( 計算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兩件標案決標金額總 計209萬400元,取整數209萬元之3.5%現款為7萬3150元,另 3.5%同為7萬3150元,則自施秋勲先前出借之600萬元內抵扣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標案決標金額64萬9,000元之10%現 款6萬4,900元,7萬3,150元+6萬4,900元=13萬8,050元)。 丙○○收取該筆13萬8,050元現金後,即於翌日下午某時許, 在南投縣○○鎮○○○街00號乙○○住處,將該筆現金悉數交予乙○ ○。
㈤、施秋勲於108年8月20日得標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工程標案 後,丙○○依乙○○之指示,與施秋勲相約於108年9月12日下午 某時許,由丙○○前往施秋勲上址住處,向施秋勲收取該標案 決標金額10%之工程回扣,其中5%15萬元自施秋勲先前出借 予乙○○之600萬元內抵扣,另5%則須收取現款15萬元,經施 秋勲同意後,而交付現款共15萬元現款予丙○○(計算式為: 該標案決標金額304萬之5%即15萬2000元,取整數15萬元) 。丙○○收取該筆15萬元現金後,即於同日晚間某時許,在南 投縣○○鎮○○○街00號乙○○住處,將該筆現金悉數交付乙○○。㈥、乙○○、丙○○共同另行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聯絡, 由乙○○指示丙○○於108年6月11日,聯絡施秋勲表示欲分配「 仁愛鄉翠村翠巒部落聯外道路改善工程」(下稱翠巒聯外道 路案)予施秋勲,並要求施秋勲須支付「翠巒聯外道路案」 得標金額15%之回扣,施秋勲認為乙○○、丙○○恣意抬高工程 標案之回扣成數,縱使獲得分配並得標該標案,亦無利潤可 得,遂放棄參與投標該標案,未交付回扣予乙○○、丙○○。【附表一:乙○○、丙○○共同向施秋勲收取工程回扣一覽表】編號 工程標案名稱 實際承攬人 施秋勲得標使用之廠商牌照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萬元) 回扣成數 交付回扣時間、地點、金額 1 合作村靜觀聯絡道路改善工程 施秋三合興土木包工業 107年12月25日 184 7%,3.5%現款,3.5%抵扣 107年12月28日,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施秋勲住處,交付丙○○20萬元現金 2 精英村馬赫坡聯絡道路改善工程 同上 同上 107年12月27日 475 7%,3.5%現款,3.5%抵扣 3 仁愛鄉大同村仁莊路2K+100處災修復建工程 同上 同上 108年1月10日 141 7%,3.5%現款,3.5%抵扣 108年1月25日,在施秋勲上揭住處,交付丙○○29萬6000元現金 4 親愛村往高峰3K+400災修復建工程 同上 同上 同上 117 7%,3.5%現款,3.5%抵扣 5 107年8月豪雨H2-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路災修復建工程 同上 同上 108年1月15日 155 7%,3.5%現款,3.5%抵扣 6 瑞岩部落文健站友善空間整建工程 同上 勝興士木包工業 108年1月10日 158 7%,3.5%現款,3.5%抵扣 7 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清流部落文健站 同上 同上 同上 160 7%,3.5%現款,3.5%抵扣 8 107仁愛鄉大同村高峰道路支線右側轉彎工程 同上 同上 108年1月22日 47 7%,3.5%現款,3.5%抵扣 9 仁愛鄉南豐村夢谷通往大同山農路改善工程 同上 成享公司 108年4月30日 35 10%,全額現金 108年4月30日,在施秋勲上揭住處,交付丙○○3萬5000元現金 10 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萬豐部落文健站(第二期) 同上 三合興土木包工業 108年4月9日 166 7%,3.5%現款,3.5%抵扣 108年5月28日,在施秋勲上揭住處,交付丙○○25萬元現金,其中13萬8050元為標案回扣,其餘11萬1950元為丙○○之借款 11 大同村信義巷農路改善工程等2件 同上 同上 108年4月9日 43.4 7%,3.5%現款,3.5%抵扣 12 精英村公墓更新新建工程 同上 成享公司 108年5月20日 64.9 10%,全額現金 13 慈峰巷農路改善工程 同上 同上 108年8月20日 304 10%,5%現款,5%抵扣 108年9月12日,在施秋勲上揭住處,交付丙○○15萬元現金 貳、黃耀弘(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由 本院另行判決)係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建設課短期進用人員, 承辦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建設課之政府採購標案,為依法令服 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乙○○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第18屆南投縣仁愛鄉鄉長, 負責綜理鄉務,具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負有主 管、督導承辦公共工程之採購(即公所設計、招標、施工、 驗收及付款等公共工程之發包、興建事項)、審核核發工程 款等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 員。施詎勝(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 確定)係泓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米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洪建興(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上訴後由本院另行判決)係土木結構技師,並於社團法人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新北土木技師公會)執業。緣南 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清流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 務案」(下稱「清流文健案」)招標作業,預算金額為15萬 元,黃耀弘為「清流文健案」承辦人。乙○○利用職務上主管 監督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各類採購案之職權,與丙○○、施詎勝 及承辦人黃耀弘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 ,由乙○○於108年1月23日前某日,授意丙○○代表乙○○出面接 洽願意投標之廠商,以利向廠商索取得標後之工程回扣,丙 ○○、施詎勝乃指示黃耀弘出面向願意投標之廠商邀標,且要 求廠商於得標後交付回扣:
一、黃耀弘、施詎勝向廠商洪建興邀標過程:
㈠、黃耀弘於108年1月23日第1次公告招標前某日,邀約洪建興前 往臺中市有女陪侍之「二姊之店」,黃耀弘向洪建興邀請來 參與投標「清流文健案」,並表示得標後須交付得標金額15 %之回扣款,洪建興當時僅答稱會考慮看看,並未立即應允 。嗣「清流文健案」於108年1月23日第一次公告招標期過後 ,施詎勝於同年1月25日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張俊斌邀約洪建 興至臺中市「麗都理容KTV」,施詎勝於飲宴席間向洪建興 表示有能力協助洪建興爭取得標仁愛鄉公所標案,條件係 得標後需支付得標金額15%之回扣款,洪建興亦未應允。嗣 「清流文健案」於108年1月29日第一次開標、同年2月14日 第二次開標,皆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㈡、其後施詎勝經黃耀弘告知洪建興似有意投標「清流文健案」 ,而於108年2月25日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張俊斌邀約洪建興前 往臺中市「麗都理容KTV」飲宴,席間施詎勝向洪建興表示 「聽說你想標清流部落鑑定案,如果你答應繳15%,上面的 就讓你做」等語,洪建興仍未同意參與「清流文健案」投標 。期間「清流文健案」於108年2月26日第三次開標,經太初 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下稱太初結構事務所)負責人蔡元鴻 投標後,遭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採購評審小組委員認為太初結



構事務所係「不符合需要廠商」,致使該標案於第三次開標 結果為廢標。嗣「清流文健案」於同年3月21日第四次開標 ,仍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
㈢、黃耀弘於「清流文健案」第五次公告招標前之108年3月21日 ,再度向洪建興邀標。洪建興見黃耀弘、施詎勝已先後多次 向其邀標,因顧及當時其以新北土木技師公會名義得標南投 縣仁愛鄉公所之「松林部落文健站等四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 技術服務案」(下稱「松林文健案」)雖已完工驗收,但尚 未撥款,為避免「松林文健案」請款流程遭到該案建設課承 辦人黃耀弘刁難,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允諾黃耀弘於「清流文健案」得標後,將交付得 標金額15%之回扣款。「清流文健案」於108年3月28日第五 次辦理開標,洪建興以新北土木技師公會名義投標,而以決 標金額14萬3,000元順利得標。
二、丙○○及施詎勝得知「清流文健案」決標後,分別催促該案承 辦人黃耀弘向洪建興索取15%工程回扣,黃耀弘向丙○○詢問 「這筆錢收了之後是要交給你還是交給施詎勝?」,經丙○○ 回稱「都可以」後,黃耀弘乃於108年5月17日,在上揭「麗 都理容KTV」內與施詎勝、不知情之張俊斌飲宴時,施詎勝 催促黃耀弘出面向洪建興收取「清流文健案」回扣,黃耀弘 遂於當日利用「清流文健案」驗收審查會議,而與洪建興在 臺中市「闔家平價海鮮」餐廳及前揭「麗都理容KTV」餐敘 飲宴時,在飲宴席間向洪建興表示要收取「清流文健案」15 %工程回扣,惟洪建興當時因忙於招呼友人飲宴且未準備款 項,而未當場交付該筆回扣予黃耀弘。嗣洪建興於同年5月1 8日、19日,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耀弘,相約於同年5 月19日傍晚,在臺中市烏日區明道中學門口,由洪建興當面 交付黃耀弘「清流文健案」得標金額15%之工程回扣即現金2 萬1,400元。黃耀弘再於108年5月28上午10時31分許,以手 機通訊軟體WECHAT聯繫施詎勝要求見面,於當日下午某時許 ,駕車前往南投縣○○鎮○○路0號之仁愛鄉體育會,當面交付 回扣款2萬1,000元(黃耀弘擅自從中抽取400元)予施詎勝 ,施詎勝收取後,自該筆回扣款中抽取3,000元交予黃耀弘 作為報酬,黃耀弘因而從中收取3,400元。施詎勝再以手機 通訊軟體聯繫丙○○,相約於同日14、15時許,在南投縣○○鎮 ○道0號埔里交流道附近之南投縣○○鎮○○路0段000○0號之全家 便利商店埔榮門市外見面,施詎勝當場將所餘之工程回扣現 款1萬8,000元交予丙○○。丙○○再於同日或翌日,以手機通訊 軟體Wechat與乙○○聯繫,相約在南投縣○○鎮○○○街00號乙○○ 住處或南投縣○○鎮某處路旁,將工程回扣1萬8,000元交予乙



○○。
參、乙○○、丙○○共同向劉建宏(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9月,緩刑2年確定)、辛○○(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李芸蓁(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汪玲玉(業經原審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收取回扣、賄賂部 分:劉建宏係原住民互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原住民互助公 司,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罰金5萬元確定)負責人;辛○○係大 統土木包工業(下稱大統土木包,登記負責人葉羽玲為辛○○ 之母)及永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李芸蓁係辛○○之配偶,為大統土木包及永豐公司之財 務人員;汪玲玉係新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泰公司,代表 人袁芳琴,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罰金2萬元確定)之實際負責 人。乙○○自107年12月25日就任南投縣仁愛鄉鄉長,負責綜 理鄉務,具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負有主管、督 導承辦公共工程之採購(即公所設計、招標、施工、驗收及 付款等公共工程之發包、興建事項)、審核核發工程款等職 權,係依法令服務於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詎 利用職務上主管監督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各類採購案之職權, 與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對於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個別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乙○○、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緣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於108年1、2月間,辦理如附表二編號1所 示之「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松林部落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 (下稱「松林簡水案」)招標作業,於108年1月24日第一次 公告招標,經108年2月11日開標並流標後,於108年2月15日 第二次公告招標,訂於108年2月21日開標。乙○○授意丙○○出 面向願意投標之廠商要求於得標後交付工程回扣,丙○○乃於 108年2月21日開標前某日,邀約劉建宏在南投縣○○鎮某處見 面,詢問劉建宏是否有意承作該標案,且要求須在得標後交 付決標金額10%之回扣,經劉建宏應允投標該標案,並同意 於得標後交付工程回扣。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於108年2月21日 辦理「松林簡水案」開標,劉建宏借用新泰公司之牌照及名 義順利以決標金額140萬元得標。劉建宏乃於108年2月21日 自原住民互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東埔里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存款帳戶提領15萬元現金後,與丙○○相約於翌日 即同年月22日,在南投縣○○鎮某處,交付15萬元現金予丙○○ 。丙○○於當日或數日內與乙○○聯繫,相約在南投縣○○鎮○○○ 街00號乙○○住處或○○鎮某處,將該筆款項悉數交予乙○○。(



計算式:「松林簡水案」決標金額140萬元X10%=14萬元,然 實際交付15萬元。)
二、乙○○、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乙 ○○指示丙○○於108年4月至5月10日間某日,向劉建宏表示, 若交付50萬元,將可分配500萬元額度之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工程標案(相當於10%回扣),劉建宏為承攬該公所之工程 標案,乃應允丙○○預繳工程回扣以換取分配獲得500萬元額 度之工程標案。劉建宏於108年5月10日、同月16日、24日及 同年6月24日,自原住民互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東埔里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先後提領20萬元、15萬 元、25萬元及50萬元現金,除支應其他花費外,其餘湊足50 萬元後,於108年6月24日後某日,與丙○○相約在南投縣○○鎮 某處,將50萬元現款交予丙○○,丙○○於當日或數日內與乙○○ 聯繫,相約在南投縣○○鎮○○○街00號乙○○住處或○○鎮某處, 將該筆款項全數交予乙○○。丙○○於108年6月26日前某日,向 劉建宏確認是否願意承作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翠巒北線 至部落農路改善工程」(下稱「翠巒北線案」)後,經劉建 宏同意後,劉建宏以原住民互助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丙○○於 108年7月5日該標案辦理評選決標會議期間,前往南投縣仁 愛鄉公所查看開標結果,確定劉建宏之原住民互助公司順利 以決標金額420萬元得標承攬該標案後,丙○○遂自劉建宏預 繳之50萬元款項內,抵扣該標案得標金額10%之回扣即42萬 元,劉建宏所餘80萬元額度之工程標案迄今尚未獲得分配( 計算式:「翠巒北線案」決標金額420萬元X10%=42萬元)。三、乙○○、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緣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於108年1、2月間,辦理如附表二編號3所 示之「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武安路9鄰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 」(下稱「法治簡水案」)招標作業,預算金額210萬4,500 元,於108年1月24日辦理第一次公告招標,於108年2月11日 流標後,於同年2月15日辦理第二次公告招標,於108年2月2 0日截止投標,於同年2月21日開標。辛○○以永豐公司名義參 與該次投標,由李芸蓁代表永豐公司出席開標會議,嗣於議 價時將標價208萬元減價至207萬元,以低於施秋勲以三合興 土木包工業(下稱三合興土木包)名義投標之標價207萬500 0元而順利得標。丙○○獲悉開標結果後,在南投縣仁愛鄉公 所開標會場外,攔阻甫得標欲離開之李芸蓁,向李芸蓁表示 「永豐公司得標該標案,應支付得標金額10%回扣」等語, 並與李芸蓁相約稍晚,在南投縣○○鎮之全家便利商店收取款 項。經李芸蓁向不詳姓名之廠商打聽,確認丙○○即係代表鄉 長乙○○向廠商收賄之白手套後,再以電話與辛○○商議,辛○○



、李芸蓁因擔心若未依丙○○之要求交付工程回扣,所承攬之 「法治簡水案」及日後承攬南投縣仁愛鄉之其他工程標案恐 遭刁難,因而依丙○○之指示前往交付回扣。李芸蓁乃於同日 自永豐公司設於國姓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提領21萬元現金後,於同日13時許,與辛○○共同前往南投縣 ○○鎮之全家便利商店,交付20萬元予丙○○。丙○○於當日或數 日內與乙○○聯繫,相約在南投縣○○鎮○○○街00號乙○○住處或○ ○鎮某處,將該筆款項悉數交予乙○○。(計算式:「法治簡 水案」決標金額207萬元X10%=20.7萬元,取整數20萬元)。四、乙○○、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緣 新泰公司汪玲玉有意承攬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工程標案,經向 成享公司李月娟原住民互助公司劉建宏等當地廠商探詢後 ,得知欲取得南投縣仁愛鄉公所發包之工程,需透過丙○○分 配並交付10%工程回扣。汪玲玉於108年6、7月間某日,經由 不詳廠商轉知丙○○其有意承作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工程標案, 且願意交付10%工程回扣。丙○○乃於108年7月間某日,自南 投縣仁愛鄉公所取得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108大同村眉目 農路2K+400支線改善工程」(下稱108大同眉目農路案)相 關會勘記錄及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後,主動前往新泰公司位在 南投縣○○鎮○○○街00號1樓辦公室,將該等資料交予汪玲玉以 取信汪玲玉,且由汪玲玉評估有無投標該標案之意願,經汪 玲玉徵詢下包廠商丁○○確認該標案應有利潤後,汪玲玉即於 108年7月17日前某日,向丙○○表示有意承攬該工程,丙○○遂 指示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建設課承辦人李俊德,於108年7月17 日以簽呈將該工程標案擬簽辦逕洽新泰公司估價,經汪玲玉 於108年7月26日,以新泰公司名義發文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提 送估價單後,順利經乙○○決行核准該工程以9萬5,700元發包 予新泰公司,汪玲玉因而順利承攬該件小型工程標案。丙○○ 於108年7月26日後某日,至南投縣○○鎮○○○街00號1樓新泰公 司辦公室,以每件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收取1萬元之條件, 向汪玲玉收取1萬元現金款項(即10%回扣),汪玲因而交付 1萬元予丙○○,再由丙○○於當日或數日內與乙○○聯繫,相約 在南投縣○○鎮○○○街00號乙○○住處或○○鎮某處,將該筆款項 交予乙○○(計算式: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每件收取1萬元 ,即10%回扣)。
五、乙○○、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南 投縣仁愛鄉公所於108年7月26日公告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 企劃書」方式招標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互助村清流部落 巷道排水溝改善工程」,於108年7月30日截止投標。丙○○於 108年7月間某日,詢問汪玲玉有無投標該案之意願,經汪玲



玉徵詢下包廠商丁○○評估認應有利潤後,汪玲玉遂向丙○○表 示願意承攬該標案。嗣新泰公司於108年7月31日順利以13萬 元得標後,丙○○於同年7月31日後某日,至南投縣○○鎮○○○街 00號0樓新泰公司辦公室,向汪玲玉收取得標金額10%即1萬3 000元,汪玲玉乃依約交付1萬元回扣予丙○○,再由丙○○於當 日或數日內與乙○○聯繫,相約在南投縣○○鎮○○○街00號乙○○ 住處或○○鎮某處,將該筆款項交予乙○○(計算式:決標金額 13萬元X10%=1萬3000元)。
六、乙○○、丙○○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緣 辛○○經營之大統土木包,在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前任鄉長江子 信任職期間所承攬之工程標案,於107年12月25日乙○○就任 南投縣仁愛鄉鄉長後,尚有600餘萬元之工程款猶未撥付, 經乙○○指示丙○○於108年2月21日後某日,丙○○向辛○○表示, 若想儘快領取前任鄉長時期之工程款,需支付600萬元未領 工程款的5%。辛○○、李芸蓁為求大統土木包工於前任鄉長期 間所承攬之工程標案工程款能儘快撥款,以利公司資金週轉 ,經李芸蓁湊足30萬元現金交予辛○○,由辛○○於108年2月21 日後之某日,與丙○○相約前往南投縣○○鎮某處之全家便利商 店見面,由丙○○向辛○○收取賄款現金30萬元(即以整數600 萬元計之5%),辛○○並請託丙○○催促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之請 款作業,以期儘速撥付大統土木包前揭600萬餘元工程款。 丙○○於當日或數日內與乙○○聯繫,相約在南投縣○○鎮○○○街0 0號乙○○住處或○○鎮某處,將該筆款項30萬元全數交予乙○○ 。
【附表二:乙○○與丙○○向劉建宏、辛○○、李芸蓁、汪玲玉收取回扣、賄賂一覽表】
編號 工程標案名稱 實際承攬人 承攬廠商(實際負責人)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元) 回扣成數 交付回扣金額 1 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松林部落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 劉建宏 新泰公司汪玲玉 108年2月21日 140萬 10% 15萬元 2 翠巒北線至部落農路改善工程 同上 原住民公司劉建宏 108年7月5日 420萬 10% 50萬元 3 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武安路9鄰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 辛○○ 永豐公司辛○○ 108年2月21日 207萬 10% 20萬元 4 108大同村眉目農路2K+400支線改善工程 汪玲玉 新泰公司汪玲玉 108年7月17日 9萬2700 10萬以下小型工程以每件1萬元計算 1萬元 5 互助村清流部落巷道排水溝改善工程 同上 同上 108年7月31日 13萬 10% 1萬3000元 6 前任鄉長任內之工程款600餘萬 辛○○ 大統土木包辛○○ 5% 30萬元 肆、乙○○向丙○○收受回扣部分:
  丙○○自104年起,擔任時任南投縣仁愛鄉第20屆鄉民代表會 主席乙○○之司機,於104年5月21日設立茗洋公司,而參與投 標、承攬南投縣仁愛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標案,然茗洋公司嗣 因跳票致信用不佳而無法投標公用工程。嗣乙○○於107年12 月25日就任南投縣仁愛鄉鄉長,負責綜理鄉務,具有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負有主管、督導承辦公共工程之採 購(即公所設計、招標、施工、驗收及付款等公共工程之發 包、興建事項)、審核核發工程款等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依據 法令從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主管監督南 投縣仁愛鄉公所各類採購案之職權,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 受回扣之個別犯意,與有意承攬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工程標案



之丙○○約定,每件工程標案於得標或承攬後,需交付工程金 額10%之回扣予乙○○。丙○○則基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交付賄賂之個別犯意,允諾於得標後交付得標金額10%之回 扣。其後乙○○授意丙○○指示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建設課承辦人 員,將鄉長配合款發包之小型工程,簽辦指定逕洽丙○○所指 示之廠商,實則均由丙○○承攬施作並領取工程款。丙○○於10 8年間,承攬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南投縣仁愛鄉鄉長配合款 發包之小型工程、及如附表三之二所示10萬元以上公開招標 之工程標案,其後由丙○○自行計算工程金額10%之款項即如 附表三之一部分約30萬1,800元、如附表三之二部分為6萬2, 000元,共計36萬3,800元,取整數36萬元計算,於108年間 某日,先後4次在乙○○位在南投縣○○鎮○○○街00號住處或南投 縣○○鎮某處,交付17萬4,000元、7萬2,000元、3萬9,000元 及7萬5,000元,共計36萬元予乙○○。【附表三之一:丙○○承攬南投縣仁愛鄉公所鄉長配合款建議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
編號 工程標案名稱 得標金額 承辦人 決行首長 發包廠商 實際承攬者 1 萬豐村8鄰左側農路改善工程 9萬9461元 李玲玲 乙○○ 群威公司 丙○○ 2 親愛村松林右側支線農路改善工程 9萬922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108合作村玻拉瑤農路0K+700支線路面改善工程 9萬9800元 蔡倫 同上 同上 同上 4 108合作村龍岸農路1K+300支線路面改善工程 9萬9000元 同上 同上 原住民互助公司 同上 5 108合作村龍岸農路2K+600支線路面改善工程 9萬9200元 同上 同上 成享公司 同上 6 親愛村松林部落後山農路改善工程 9萬9750元 李玲玲 同上 日勝工程行 同上 7 108精英村泉南段農路1K+900支線改善工程 9萬9600元 蔡倫 同上 群威公司 群威公司 8 108合作村太一橋旁農路改善工程 9萬9500元 同上 同上 原住民互助公司 原住民互助公司 9 108都達村1號農路0K+400支線路面改善工程 9萬9300元 同上 同上 群威公司 丙○○ 10 親愛村松林支線農路改善工程 9萬9225元 李玲玲 同上 原住民互助公司 丙○○ 11 108南豐村西寶古戰場道路改善工程-124 9萬9750元 李俊德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108大同村高峰2號支線農路改善工程-138 9萬9498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108大同村信義巷道路改善工程 9萬9750元 何志光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萬豐村往圓覺寺農路改善工程 9萬9225元 李玲玲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法治村舊檢查哨道路坑洞修補改善工程 9萬9540元 同上 同上 日勝工程行 同上 16 108春陽村部落第一班巷道駁崁改善工程 9萬6700元 何志光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108大同村板下右側農路改善工程 9萬9750元 同上 同上 新泰公司 同上 18 108大同村民生果後山農路駁坎改善工程 9萬9750元 同上 同上 原住民互助公司 同上 19 108春陽村部落第9鄰巷道護欄改善工程 9萬98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8大同村仁莊下方農路改善工程 9萬9750元 同上 同上 日勝工程行 同上 21 108法治村6鄰排水溝改善工程 9萬9540元 李玲玲 同上 群威公司 同上 22 萬豐村舊部落曲冰橋上方農路改善工程 9萬9225元 同上 同上 日勝工程行 同上 23 南豐村仁愛橋上方農路改善工程 9萬9356元 李俊德 同上 原住民互助公司 同上 24 108大同村台14甲線12K處排水溝改善工程 9萬9225元 何志光 同上 上允原住民土木包工業 同上 25 108南豐村南山溪部落巷道改善工程 9萬9225元 同上 同上 新泰公司 同上 26 新生村眉原部落辦公處及活動中心入口改善工程 9萬9800元 張偉華 同上 原住民互助公司 同上 27 互助村中原部落西寶水圳加高改善工程 9萬9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108萬豐村舊部落10鄰農路改善工程 9萬8700元 李玲玲 同上 成享公司 同上 29 108春陽村德魯灣聯絡道支線農路改善工程 9萬8700元 何志光 同上 日勝工程行 同上 30 中正村過坑段350地號 9萬8125元 施淑珍 同上 原住民互助公司 同上 31 108精英村波瓦倫農路護坡改善工程 7萬0800元 蔡倫 同上 上允土木包 同上 32 108大同村雲之瀑上方農路改善工程 2萬5600元 何志光 同上 新泰公司 同上 【附表三之二:丙○○承攬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公告招標工程】編號 工程名稱 得標金額(元) 決行首長 承辦人 發包廠商 實際承攬者 1 法治村部落後山農路改善工程 19萬 乙○○ 李玲玲 群威公司 丙○○ 2 法治村1鄰駁崁改善工程 19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中正村部落後方水源農路改善工程 24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伍、丙○○、茗洋公司借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緣丙○○經營之茗洋公司於106年間曾發生跳票,致信用不佳 而喪失投標承攬公共工程標案之資格,詎為投標承攬下列南 投縣仁愛鄉公所工程標案,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 當利益,以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個別犯意,而為下列 犯行:
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於108年1月21日同時公告辦理如附表四編 號1、2所示之「瑪督魯農路改善工程」(下稱瑪督魯案)、 「眉木農路改善工程」(下稱眉木案)等2標案之招標作業 ,丙○○於108年2月1日,向無投標真意之劉建宏借用原住民 互助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劉建宏則基於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丙○○借用原住民互助公 司名義及牌照投標,致上開2件標案於108年2月1日開標時, 由丙○○以借用之原住民互助公司分別以394萬2,000元得標「 瑪督魯案」、以200萬元得標「眉木案」,使上開2件標案發 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嗣由丙○○負責前揭標案之全部工程施 作,將工程分包下包廠商、採購材料,於履約期間管控施工 進度與聯繫監造查驗,以及完工後會同驗收,並接受工程品 質查核,且負擔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技師簽證費、工程空 污費、保固金等所需費用,對上開2件工程施作結果自負盈 虧,丙○○因而獲得不當利益。




二、徐勝助(業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923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係群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群威公司,登記負責 人:何建慶,業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923號判處罰金 5萬元確定)之股東及參與經營者,為該公司之執行業務之 人。緣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於108年4月間起辦理如附表四編號 3至6所示之「中正村部落後方水源農路改善工程」、「108 法治村9鄰排水溝改善工程」、「法治村一鄰駁崁改善工程 」、「法治村部落後山農路改善工程」等4件工程標案,經 第一次招標流標後,於108年5月8日公告招標上開4件標案。 丙○○於108年5月16日向無投標真意之徐勝助借用群威公司之 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該4件標案,徐勝助則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丙○○借用群威公司名 義及牌照投標,使該4件標案於108年5月16日開標時,由丙○ ○以借用之群威公司分別以24萬元、15萬元、18萬元及19萬 元得標,致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嗣由丙○○負責全部工程 施作,負擔技師簽證費、工程空污費及保險費、保固金等所 需費用,並負責向義展公司等廠商採購混凝土等材料、分包 下包廠商,對工程施作結果自負盈虧,丙○○因而獲得不當利 益。
【附表四:丙○○借牌工程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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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茗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