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1512號
TPHV,111,抗,1512,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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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512號
再 抗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等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
度抗字第15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此項 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於再抗告程序準用之 。
二、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512號裁定,提起再 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再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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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