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806號
TPHV,111,上易,806,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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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玉
訴訟代理人 王瀧
被 上訴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吳篤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
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持對債務人永 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傳公司)之執行名義,向原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案列110年度司執字第139370號,下稱系 爭執行事件),扣押永傳公司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松分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所開立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内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344,07 3元(下稱系爭存款),惟系爭帳戶係伊借用永傳公司名義 開立,系爭存款為伊所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求為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存款之強制執行程 序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存款之強 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抗辯:否認系爭存款為上訴人所有。縱系爭帳戶係 上訴人借用永傳公司名義所開立,其僅得依借名之法律關係 請求永傳公司返還系爭存款,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足 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等語。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為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明定。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 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 721號判例參照)。查被上訴人持對永傳公司之執行名義, 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永傳公司之系爭存款,由原法院以系 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查明 。上訴人依前引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乃主張系爭 存款為其所有云云(見原審卷第9頁)。經查: ㈠按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 ,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 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民法第6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金融機關與存款戶係消費寄 託關係,由存款戶將金錢之所有權移轉於金融機關,並約定 金融機關返還相同之金額。是存款戶提領存款,實係行使對 金融機關之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請求金融機關返還同額 金錢,而非行使對特定金錢之物上請求權,不可不辨。 ㈡上訴人主張系爭帳戶為其借用永傳公司名義開立,並由其使 用支配該帳戶存款,固據永傳公司之負責人林鑫堉於原審證 述屬實(見原審卷第66、67頁)。惟永傳公司既依其與上訴 人之內部約定,以其名義在台北富邦銀行開立系爭帳戶,該 消費寄託契約之寄託人乃永傳公司,而非上訴人甚明。故得 就系爭存款對台北富邦銀行行使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者, 亦為永傳公司,而非上訴人,殆無疑義;且上訴人就系爭存 款並無基於所有權人地位之物上請求權可資行使,自不待言 。
 ㈢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存款,實係主張 執行債務人永傳公司對系爭存款有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 而請求執行法院對之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亦係依強制執行 法第115條關於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方法所設規範,核 發禁止永傳公司收取系爭存款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台北富 邦銀行向永傳公司清償之扣押命令(見原審卷第37-39頁) ,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徒以其與永傳公司間關於系爭帳戶 之內部約定,主張其為系爭存款之所有人,實曲解相關當事 人間之法律關係,所言自難憑採。其據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 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存款之強制執行程序,尤 屬無稽。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



執行事件對系爭存款之強制執行程序,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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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