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4318號
TPHM,109,上訴,4318,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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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43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文權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陳哲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霓雯


選任辯護人 曾紀穎律師
凃莉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展明


選任辯護人 王俞堯律師
高奕驤律師
尤伯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敏


選任辯護人 劉興懋律師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瑞生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龍月


輔 佐 人
即黃龍月配偶 余臣倉

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律師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林育良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方伯勳律師
被 告 蔡金蓀


選任辯護人 楊善妍律師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被 告 劉仁釧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蔡錫福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被 告 杜興洋


選任辯護人 劉豐州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陳昶男



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律師
謝文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09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展明黃敏雄、許霓雯、鄒文權、黃龍月諭知有罪部分,以及賴瑞生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部分暨所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楊展明黃敏雄、許霓雯、鄒文權、黃龍月及賴瑞生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賴瑞生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賴瑞生任職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 院(下稱高雄榮總)之胸腔內科(下稱高榮胸腔內科)主治 醫師兼科主任,於民國101年間研擬採購胸腔超音波掃描儀 ,未經歐亭芸同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9 月28日至10月2日間,佯以歐亭芸名義,在「高雄榮民總醫 院設備採購規格需求表」之「請購人」欄位、「高雄榮民總 醫院財務採購市場調查規格評鑑表」之「製表人及單位(簽 署)」欄位、「申購設備自評表」之「填表人簽章」欄位、 「高雄榮民總醫院辦理採購前自我檢核表」之「請購人(簽 核人)」欄位上,接續手寫偽簽「欧亭芸」、或以電腦繕打 列印「歐亭云」署押,進而偽造足以表彰歐亭芸以請購人、 製表人、填表人自居並署名等意旨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復 逐級交補給室等單位送核會辦以行使,足生損害歐亭芸及高 雄榮總對採購流程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瑞生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 對於本案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執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㈤第21至167頁),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 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賴瑞生於偵審中就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坦承不諱 ,核與歐亭芸證稱「高雄榮民總醫院設備採購規格需求表」 、「高雄榮民總醫院財務採購市場調查規格評鑑表」、「申 購設備自評表」、「高雄榮民總醫院辦理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等文件並非其製作,其上「請購人」、「製表人即單位( 簽署)」、「填表人簽章」、「請購人(簽核人)」欄位上 之「欧亭芸」簽名或電腦繕打列印之「歐亭云」、電腦繕打 列印手寫更正之「歐亭芸」署名並非其所為,亦未授權、同 意賴瑞生以其名義簽名、製作前述文件等情相符,並有「高 雄榮民總醫院設備採購規格需求表」、「高雄榮民總醫院財 務採購市場調查規格評鑑表」、「申購設備自評表」、「高 雄榮民總醫院辦理採購前自我檢核表」在卷可稽(原審卷第 111頁背面至114頁、第121頁背面)。另被告賴瑞生於申購設 備自評表、高雄榮民總醫院辦理採購前自我檢核表上的「歐 亭芸」署名皆誤打為「歐亭云」;又將高雄榮民總醫院辦理 採購前自我檢核表上「歐亭云」中「云」字手寫塗改為「芸 」;申購設備自評表上則未改。均不影響賴瑞生是偽造「歐 亭芸」署名之認定。是被告賴瑞生任意性自白經上開證據補 強,應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罪名
  核被告賴瑞生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 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罪。其於前述文件上偽造 欧亭芸、歐亭云、歐亭芸署押,各係偽造前述私文書及準私 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賴瑞生偽造後持以向高雄榮總補給室 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其接續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應以一罪論。 ㈡併予審理
  起訴書雖僅記載賴瑞生行使「高雄榮民總醫院設備採購規格 需求表」、「高雄榮民總醫院財務採購市場調查規格評鑑表 」上的「欧亭芸」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但因賴瑞生行使 「申購設備自評表」、「高雄榮民總醫院辦理採購前自我檢 核表」上「歐亭云」、「歐亭芸」之偽造準私文書行為與前 開經起訴經論罪之犯行有接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 判不可分關係,法院應併予審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育良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為代理及銷售日本東芝 牌TOSHIBA及佳能牌CANON之各項醫療儀器設備,下稱老達利 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蔡金 蓀係老達利公司副總經理,負責成本控管及行賄金額;被告 劉仁釧係老達利公司X光事業部經理;被告鄒文權係老達利 公司超音波事業部副理;被告蔡錫福係老達利公司臺中分公



司經理;被告許霓雯係老達利公司高雄分公司業務專員。被 告楊展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北市聯醫)中興院區影 像醫學科(原放射線診斷科)主任;被告杜興洋係北市聯醫 仁愛院區放射線診斷科醫師兼科主任,被告黃敏雄係該院區 放射線診斷科組長;被告陳昶男係前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 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放射科主任,被 告黃龍月係該醫院放射科放射師;被告賴瑞生係高雄榮民總 醫院胸腔內科主任。上開人等於任職期間具有提出採購需求 、制訂需求規格、審核廠商資格、儀器規格及驗收等職務上 權限,均為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單位財物及勞務採購等公共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等於辦理採購過程中 ,均明知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 由之差別待遇。」,同法第26條第2項「機關所擬定、採用 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 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 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 得限制競爭。」及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機關辦理採購 ,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 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 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25條之1「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 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等規定,詎仍為下列不法行為:
一、被告楊展明利用辦理北市聯醫共同採購「中興及和平院區數 位式X光機(全身型)共2台」(採購編號S102AB151)之職 務機會,明知辦理採購不得利用制訂招標規格為不當限制, 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老達利公司賄賂之犯意,被告 林育良、蔡金蓀及劉仁釧則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 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楊展明先於102年1至3月間在 本採購案招標前即以電話與老達利公司被告蔡金蓀、劉仁釧 等人共同商議招標規格,為排除歐美廠牌競爭,修改採購規 格說明書「五、TABLE昇降臥式攝影台:(四)TABLE上、下移 動範圍:最低離地面距離≦550mm(床面)至≧850mm(床面)。六 、FPDDRFlatPanelDetector:2組至少1組移動式。(四)Dete ctorSize檢出器尺寸≧43cm×43cm。(五)RefreshmentCycleRe adyforNextExposure攝影循環時間≦15sec。(六)PreviewTim e預覽速度≦3sec。(七)PixelPitch≦145μm。(八)Detector材 質必須為CsI。」,制訂僅有日系廠牌同級品(老達利TOSHIB



A、日立HITACHI)得以進入之規格,使其他歐美系廠牌之競 爭廠商(如康世公司經銷Carestream、西門子SIEMENSAXIOM IconosMD)之同等級產品無法符合所定規格要求,而須以較 高價位產品(如SIEMENSAXIOMIconosR200)參與投標,另於採 購規格說明書中「九、主操作控制台之軟體設計及操作流程 需符合:……(七)影像傳送顯示機制:攝影完成,儀器應能顯 示區分已傳送、未傳送或傳送失敗資訊。(八)工作清單擷 取機制:1.應能帶出同一病人完整的工作清單(1筆多單)。2 .具MPPS功能。3.單一步驟帶出工作清單,進入攝影畫面。 (九)影像文字註記功能:應可自行輸入備註文字說明。備 註說明中文字型不可低於10字,英文字型不得少於20字母。 (十)重複攝影及回復保留攝影影像的功能:1.影像需重照 ,標選影像保留(作廢,不送出檢查工作台)時,應能自動 帶出重照之檢查攝影項目。2.上述標選之作廢影像,應具還 原功能,回覆該影像為可用影像,影像可傳送出檢查台QC工 作站。」,納入軟體特殊功能,及以無線數位式平板偵測器 需求,用以排除主要競爭對手偉信公司所代理之HITACHI廠 牌,因而限制其他廠商之競爭。復於本採購案未進行相關公 告、招標程序前,楊展明即將應保密之採購標案訊息,及已 核定之招標規格於102年5月17日事先洩露予被告蔡金蓀、劉 仁釧知悉,該標案歷經4次招標均僅老達利公司1家投標,且 於第3、4次招標時均因未進入底價而廢標後,被告楊展明復 於102年8月13日即配合老達利公司簽請提高底價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79萬9,000元(提高5.7%),而於102年8月27日 第5次開標時由老達利公司以標價1,478萬元低於底價1,479 萬9,000元得標,而圖利老達利公司312萬3,178元。本採購 案老達利公司得標後,為酬謝被告楊展明前述協助制訂採購 規格限制其他廠商競標及事先透露採購規格之對價,隨即由 被告劉仁釧填寫客戶訂貨單,並以贊助被告楊展明參加北美 放射線醫學會年會(RSNA)名義,利用本採購案編列一筆20 萬元款項作為行賄款項,復交由總管理處經理許政誠依照前 述客戶訂貨單內容填寫成本統計表,經由副總經理被告蔡金 蓀、董事長被告林育良同意簽核後,交由該公司會計部門製 作該採購案之合約卡片,被告蔡金蓀即於102年11月14日向 該公司出納胡春苓請領前述20萬元款項後,於103年7、8月 間,在楊展明位於中興院區之辦公室內,將其中10萬元現金 交予楊展明,並將其餘10萬元用於宴請參加北美放射線醫學 會年會之醫生。
二、被告杜興洋及黃敏雄於102年3月21日簽請北市聯醫仁愛院區 購置「放射科用影像讀取儀(含操控工作站DR)2台」(採購案



件編號S102AB126),其2人均明知辦理採購不得利用制訂招 標規格之主管事務權限為不當限制,竟與被告林育良、蔡金 蓀及劉仁釧共同基於圖利老達利公司之犯意聯絡,違背上述 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量身訂做有利於老達利公 司之招標規格,護航該公司得標。由被告黃敏雄先於101年1 2月17日即與老達利公司經理被告劉仁釧電話聯繫,許諾以 老達利公司產品CANONCXDI-70C之X光數位攝影系統規格製作 招標規格說明書,將「規格項目3:19英吋或以上液晶顯示 器及觸控式面板。詳細規格一、2.ScintillatorCsI、5.Ref reshmentCycleReadyforNextExposure:≦15sec、7.PixelPit ch:≦145μm。二、DROperatingControlSystemandWorkstatio n:3.HDD:≧500GB、4.MONITOR:TFTLCDMonitor&TouchScreen 」之CANON(佳能)專有規格納入,排除其他日系競爭對手日 立亞錄加(ALOKA)、富士(FUJI)等廠牌,另亦使歐系競爭廠 商奇異(GE)、西門子(Siemens)、Carestream等同級商品因 無價格競爭優勢而棄標,致102年4月30日第1次開標時,僅 老達利公司1家投標而流標,而被告黃敏雄明知機關辦理招 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 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復於102年5月3日將 康世公司欲參標之情事,透過老達利公司周致宏告知被告劉 仁釧,嗣於102年5月8日第2次開標時,康世公司因故未參與 投標,僅有老達利公司1家投標,並順利以425萬元平底價得 標,而圖利老達利公司115萬9,278元。三、被告賴瑞生於000年0月00日簽請高雄榮民總醫院以節餘款購 置「多功能電動手術台含專用保護腳架組等5項-第2品項: 數位彩色超音波掃描儀1台」(採購編號:KCLP-01011,請 購金額240萬元),其明知辦理採購不得利用制訂招標規格 之主管事務權限為不當限制,竟與被告林育良、蔡金蓀、許 霓雯、鄒文權共同基於圖利老達利公司之犯意聯絡,違背上 述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38條第1項第1款「機關辦理採購,對於提供規劃、設計服 務之廠商,應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投 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規定, 量身訂做有利於老達利公司之招標規格,護航該公司得標, 由被告賴瑞生事先將應保密之採購標案訊息洩露予被告許霓 雯知悉,並將其職務應製作之「市場調查規格評鑑表」及「 採購規格需求表」,交由許霓雯代擬,許霓雯即與鄒文權商 討如何制訂足以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之採購規格,復即以規格 需求「壹、主機部分:2.具備10吋或以上智慧型彩色液晶指 令觸控面板。3.具備系統處理探頭中心頻率範圍:2~17MHZ



或以上。5.內建Gelwarmer裝置。三、探頭及配件:2.線型 穿刺探頭須具備≧4個穿刺角度、頻率3.0~6.0MHz(或更寬)可 10段或以上變頻含THI。」限制競爭,導致其他競爭廠商( 如SIEMENS、PHILIPS、GE、ALOKA、HITACHI等廠牌)均無法 符合本招標規格或不符成本而棄標,另於「市場調查規格評 鑑表」上登載老達利公司產品ToshibaXariaSSA-660A及愛樺 股份有限公司產品SIEMENSS2000超音波可以符合需求規格( 實際並無穿刺探頭,且不具4個穿刺角度)之不實資訊,造 成該規格有兩家廠商符合之假象,將老達利公司產品規格製 作獨家規格,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前述賴瑞生指示代擬之 「市場調查規格評鑑表」、「設備採購規格需求表」、「採 購前自我檢核表」及「採購規格訂定審查表」予不知情之醫 師歐亭芸,復由歐亭芸將此四份文件直接轉寄予賴瑞生。賴 瑞生於取得「市場調查規格評鑑表」及「採購規格需求表」 後,於101年10月1日以設備請購單將上開需求規格提請審核 通過後,於101年11月12日辦理開標,果其他廠商均未投標 ,導致該項目僅老達利公司1家投標,遂以215萬元順利得標 ,而圖利老達利公司57萬1,656元。
四、被告陳昶男及黃龍月均明知辦理採購不得利用制訂招標規格 為不當限制,竟與被告蔡錫福共同基於圖利老達利公司之犯 意聯絡,違背上述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量身訂 做有利於老達利公司之招標規格,護航該公司得標。先於10 1年2月16日以被告蔡錫福提供之「伍百萬元以上經常性作業 儀器送審表」含PHILIPS、SIEMENS、TOSHIBA規格比較表、 規格說明書及估價單等資料,提出請購102年「放射科雙平 板數位X光機1台(採購案號CZ0000000000)」之需求,被告陳 昶男及黃龍月並利用負責訂定採購規格之主管事務權限,早 於簽提採購規格前之102年1月30日,由被告黃龍月與蔡錫福 電話商議以原規格表中之「二、規格內容:5、升降式X光攝 影床台、(1)檢查床台電動上下升降範圍最低≦52公分,最高 ≧90公分。6、17”×17”FPD型數位攝影檢出器(7)PixelSize畫 素大小≦150μm」,為有利於老達利公司之產品規格,以排除 Carestream、FUJI產品之競爭,並使其他歐美系競爭廠商, 如SIEMENSAXIOMIconosMD同級產品無法符合本案所定規格要 求,而須以較高價位之SIEMENSAXIOMIconosR200參與投標, 而影響投標意願;又將該標案其他廠商規格資料洩漏予蔡錫 福知悉,並由被告蔡錫福代擬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 福利部)裝備審查委員會審查意見之回覆意見,使老達利公 司得以取得事先準備招標資料及維持以有利於老達利公司產 品為招標規格之競爭優勢,復因審查委員表示意見而將上開



規格表內容部分修正為「二、5、升降式X光攝影床台、(1) 檢查床台電動上下升降範圍>30公分。」,但仍足以排除如C arestream、FUJI產品之競爭。本標案於102年7月10日第1次 開標僅有老達利公司1家投標,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102年 7月16日辦理第2次開標之規格審查時,僅詠富公司及老達利 公司2家投標,詠富公司以取得康世公司代理之Carestream 產品授權投標,果因規格不符而遭黃龍月判定為不合格標, 最後由老達利公司以標價876萬元低於底價900萬元順利得標 ,而圖利老達利公司98萬1,094元。
  因認被告楊展明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林育良、蔡金蓀 及劉仁釧所為,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 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被告杜興洋、黃敏雄、林育良 、蔡金蓀及劉仁釧所為,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被告賴瑞生、林育良、蔡 金蓀、鄒文權及許霓雯所為,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以及被告陳昶男、黃龍 月及蔡錫福所為,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具統一法 律見解效力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具統一法律見解 效力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參)。參、檢察官認被告等犯有上開犯嫌無非以下列證據,茲為論據。一、北市聯醫共同採購「中興及和平院區數位式X光機(全身型 )共2台」(採購案件編號S102AB151) 被告楊展明、蔡金蓀、林育良之供述,證人劉宥辰、陳秋如 、羅進貴、呂志華、王淑絹、A1、胡春苓、蔡錦霞、證人即



湳開公司員工邱志鴻、證人即偉信公司員工張家祥之證述,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X光機(數位式全身型)」及 和平院區「數位X光攝影系統」採購規格說明書、康世廠牌 數位影像擷取系統仿單(衛署醫器輸字第020420號)、富士 廠牌數位X光攝影系統仿單(衛署醫器輸字第022053號)、 廉政署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 資料製作之規格比較表及許可證、仿單等資料、法務部廉政 署104年8月11日廉北號101廉查北71字第1041501925號函、 偉信儀器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27日(104)偉請字第00000 0000號函、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25日西門子法務字 第FY1509號函、湳開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4日湳開營字第 104081401號函、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9日三( 儀)字000000000000號函、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 月14日飛醫藥業字第2015091403號函、被告蔡金蓀、劉仁釧 、楊展明與證人羅進貴商討規格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錫 福以電話0000000000於102/3/7下午13:25:18與被告劉仁 釧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劉仁釧102/5/ 17下午04:10:37與證人劉宥辰(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 通訊監察譯文、老達利公司合約編號102-114採購案之合約 卡片、成本統計表、被告許霓雯、鄒文權之供述、證人蔡毓 源之證述、老達利公司合約編號101-089採購案之合約卡片 、101年7月9日成本統計表;
二、北市聯醫仁愛院區購置「放射科用影像讀取儀(含操控工作 站DR) 2台」(採購案件編號S102AB126)  被告杜興洋、黃敏雄、林育良之供述、證人劉宥辰、證人即 北市聯醫採購人員李佳娟、證人即湳開公司員工邱志鴻、林 建達、證人即偉信公司員工張家祥、證人即康世公司業務張 婉真及證人周致宏之證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102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聯合採購規格說明書、康世廠牌數位 影像擷取系統仿單(衛署醫器輸字第020420號)、富士廠牌 數位X光攝影系統仿單(衛署醫器輸字第022053號)、廉政 署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資料 製作之規格比較表及許可證仿單等資料、法務部廉政署104 年8月11日廉北號101廉查北71字第1041501925號函、偉信儀 器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27日(104)偉請字第000000000號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25日西門子法務字第FY1509 號函、湳開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4日湳開營字第10408140 1號函、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9日三(儀)字000 000000000號函、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4日飛 醫藥業字第2015091403號函、被告劉仁釧101/12/17下午16



:27:36、下午16:29:37與總公司人員之通訊監察譯文、臺 北市○○○○○○○區○○○○○○○○○○○○號102-050採購案之合約卡片、 成本統計表;
三、高雄榮民總醫院購置「多功能電動手術台含專用保護腳架組 等5項-第2品項:數位彩色超音波掃描儀1台」(採購案件編 號:KCLP-01011)
  被告賴瑞生、許霓雯、鄒文權、林育良之供述、證人歐亭芸 、黃柏蓉、證人即臺灣日立亞祿加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業 務部總經理王越民之證述、被告許霓雯與證人歐亭芸之電 子郵件往來紀錄、高雄榮民總醫院設備採購規格需求表及高 雄榮民總醫院財物採購市場調查規格評鑑表高雄榮民總醫院 規格審查表、西門子公司向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許可 並核准登記之10種超音波線型探頭頻率及廉政署據以製作之 「西門子公司線型探頭頻率規格比較表」、GEP系列超音波 之原廠型錄、飛利浦超音波系統產品型號CX50仿單(衛署醫 器輸字第023966號)、廉政署以衛生福利部食、被告許霓雯 (使用電話0000000000號)101/9/26上午08:40:41與被告鄒 文權(使用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霓雯 101/9/26下午15:10:33、下午17:16:50及101/10/30上 午10:02:42、上午10:41:37、下午01:19:42、下午01: 25:19及101/10/31下午17:21:32與被告鄒文權、鄭炳宏、 鄭朝介之通訊監察譯文、老達利公司合約編號101-157採購 案之合約卡片、成本統計表;
四、臺中醫院購置102年「放射科雙平板數位X光機1台」(採購案 件編號CZ0000000000)
  被告蔡錫福、黃龍月、陳昶男之供述、證人即湳開公司業務 林建達、證人即詠富公司負責人賴世宗、證人即湳開公司員 工邱志鴻、證人即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蔡政育及證人 A1之證述、衛生署臺中醫院放射科102年「雙平板數位X光機 」採購案招標規格廉政署依招標文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資料及通訊監察內容製作之規 格比較表及許可證仿單等資料、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102 年7月16日詠富公司規格審查表、法務部廉政署104年8月11 日廉北號101廉查北71字第1041501925號函、偉信儀器股份 有限公司104年8月27日(104偉請字第000000000號、西門子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25日西門子法務字第FY1509號函、湳 開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4日湳開營字第104081401號函、 三光器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9日三(儀)字號0000000000 00號函、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4日飛醫藥業字 第2015091403號函、被告蔡錫福(使用電話:0000000000)000



/11/19上午11:01:38與被告黃龍月(0000000000)之通訊監 察譯文、被告蔡錫福101/12/26上午10:57:28與廖淑瑛之 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錫福102/1/10下午03:12:54與被告 蔡金蓀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錫福102/04/18下午04:26:3 5及102/4/22上午09:33:56與被告蔡金蓀之通訊監察譯文、1 02年4月22日被告蔡錫福寄予被告蔡金蓀之電子郵件、被告 蔡錫福102/1/30下午04:12:18、102/2/28下午12:30:15、10 2/3/5下午01:45:58、102/3/5下午02:42:00與被告黃龍月之 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錫福102/3/7下午01:25:18與被告劉 仁釧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錫福102/4/11下午02:04:26與 廖淑瑛之通訊監察譯文。
肆、訊據被告等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分別辯稱如下:一、被告楊展明:未為任何違背職務收取賄賂,亦未跟蔡金蓀協 議、收取回扣行為,是符合範圍內合法的贊助,詢問被告蔡 金蓀係依陳秋如等放射師使用需求擬具之4項軟體功能,為 「需求規格」,並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應保密之 「招標規格」,且係偉信、湳開、康世及老達利公司產品均 有之基本功能,於相關廠商間應屬已知或可得探知之訊息, 亦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所稱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 平競爭而應秘密之資料,不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其向 被告蔡金蓀確認該等需求之可行性,並非屬洩漏國防以外秘 密罪。10萬元既與其行使職務無對價關係,且其未制訂排除 其他廠商競標之「招標規格」,不構成妨害投標罪、收賄、 收取回扣或圖利及背信罪。
二、被告黃敏雄:未洩漏任何機密給任何廠商,只是詢問廠商規 格、價錢均上層、議會、衛生局決定,也未不給其他公司參 與,不僅未致仁愛院區受有損害,更以便宜價格買得相同規 格產品,並無違反刑法、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三、被告杜興洋:未指示被告黃敏雄制訂有利老達利公司之招標 規格,且訂定「19英吋或以上液晶顯示器及觸控式面板」之 規格非特殊規格,亦有多家廠商符合採購規格,並無圖利老 達利公司之不確定背信,並未參與被告黃敏雄與張栢源溝通 採購案規格之經過,亦不清楚細節,與被告黃敏雄間實不構 成任何犯罪之共犯關係。
四、被告賴瑞生:未圖利,也未違背制定公正規格義務而妨害其 他廠商競標,也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沒有委託廠商設計、 規劃規格需求表,沒有違背制定公正規格義務。規格制定都 是科內同仁實際操作後,基於科內臨床需求、病人安全所做 的規格決定。
五、被告鄒文權:本案高雄榮總胸腔科,有診斷也有治療目的,



以需求單位診斷及治療的需求,其中也強調標示規格給醫院 參考,規格內容都是事實,醫院最後的採購規格是否要採用 我們銷售廠商提供的規格,沒有辦法瞭解也無法參與。以廠 商推銷產品立場,本來就是強調自己產品比別家的好,但我 們並沒有提供不實的規格給客戶,也沒有做其他不法行為, 因此我沒有圖利、背信、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犯罪行為。六、被告許霓雯:依照證人陳建男、王越民原審證述,醫影公司 、亞祿加公司並非因規格條件不符,而遭限制競爭無法投標 ,亦未圖利。
七、被告黃龍月:沒有洩漏秘密,也沒有代擬委員意見修改對照 表,是我們科內討論後自行回復的,依照醫管會外聘委員的 意見要求,X光主機必須與DR同一品牌,這個明顯違反政府 採購法錯誤行為態樣,也超出我們採購需求,所以我們才會 請有受到限制的廠商,提出表示他們的意見,不是為了維持 老達利產品的優勢。
八、被告陳昶男:既無對其主管事務有違背法令之行為,亦不可 能利用非權限之「制定招標規格」圖利老達利公司或使該公 司得標,老達利公司得標係因決標方式採最低標,該公司符 合招標文件規定且為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廠商,誠與被告陳昶 男上開職務行為無關。老達利公司得標後,扣除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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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信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