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1年度,31號
ULDV,111,救,31,202212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梁春桃



相 對 人 楊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聲請人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 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7號返還借款等事件卷宗審閱, 觀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足認其訴非顯無勝 訴之望,復查無其他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之情形,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