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36號
MLDV,111,補,1136,20221220,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袁瑈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鄭甜
文錦
張文邦
雪容

瀞云
謝長仲
謝默君
謝婉君
黎春
陳黎恒青
陳黎恒平
陳黎
陳金蘭

文榜
考妹
秀容
碧珠
張昭容
張鈞

得倫
張殷慈
張鈞
張鈞
志能
李家
李玉芳
李玉雲
鍾春蘭
鍾蒼明
李鍾招
林鍾娘妹
鍾素
賴素嬌
徐素惠

鍾騏羽

鍾明熾
佳宜
鍾淑
鍾宜妙

鍾佳穎
張美妹
鍾定昇
鍾雨
鍾依芸
鍾依容
鍾昀倢
鍾定衡
鍾耀德
鍾采杏
鍾新泉
鍾瑞芳
鍾芃
鍾靜瑜
袁鍾芹妹
鍾梅妹
林政道
俊良
林羽甄
黃萱玉
黃伯仁
黃瓊玉
黃國鎮
黃國鋒
黃月琴
明達
彭明
彭明
彭明
彭明
彭月嬌
彭秀珍
吳玉妹
彭明
彭明
彭美娟
彭美玲
彭素真
彭欽

彭錦
吳瑞鳳
謝瑰琴
謝佳玲
謝飛鳳
謝飛寶
蘇泉生
和生
蘇天生
蘇秀英
蘇秀鳳
謝圓妹
李增信
李增南
李增忠
李瑞
李瑞
瑞芳
周玉玲
周志焜
周志維
劉新榮
劉詩琪
劉鳳梅
彭德良

彭煒倫
彭春生

彭春欽

彭春福
彭春祥

彭春明

彭春乾
彭桂菊
彭桂萍
彭美珍
呂沐寶
呂萬
呂萬
呂萬
薛宴靜

薛裕
呂雪

張玉麟
文鐘

張永宏
張春菊
張文星
張文達
張文豪

張文彬
黃清文
黃坤
黃唯雄
黃梅蘭
黃佩玲
鳳娥
鳳琴

文宏
徐張鳳蘭
劉張鳳美
李耀
李雅惠
李長齡
張鳳昭
張秀珍
張桂珍
張文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
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請求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應予
終止,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
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復經原告陳報查無約定
租金及租金數額,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
。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
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各筆地
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
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
7萬1,037元(計算式:11萬9,016元+16萬6,608元+4萬7,606
元+32萬3,698元+32萬3,698元+19萬0,411元=117萬1,0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
二、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96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地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張玉明 82.65 11萬9,016元 49萬5,900元 2 北森 115.7 16萬6,608元 69萬4,200元 3 阿盛等5人 33.06 4萬7,606元 19萬8,360元 4 阿盛 224.79 32萬3,698元 134萬8,740元 5 張玉書 224.79 32萬3,698元 134萬8,740元 6 張玉金 132.23 19萬0,411元 79萬3,380元 備註:編號1至6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萬1,037元(計算式:11萬9,016元+16萬6,608元+4萬7,606元+32萬3,698元+32萬3,698元+19萬0,411元=117萬1,037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