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罰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3號
MLDV,111,勞補,23,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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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訴訟代理人 蔡閔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倖賢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蘇倖賢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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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