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12號
HLDV,111,亡,12,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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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縣○○鄉○○路0段000號)於民國七十年九月六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於民國63年9月7日起因行方不 明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已逾7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 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等語。二、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此規 定依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規定 ,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而其情形未合於修正前民 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 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附戶籍謄本、失蹤 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資料查詢、○○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吉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本院公示催告公告、111年6月 20日公告揭示證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勞動保險與就業保險投保資料 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11年6月 28日健保東醫字第1118700887號函在卷可查,堪信聲請人之 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63年9月7日失蹤,迄民法總則第8 條修正前尚 未滿10年,是其情形未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 仍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失蹤失蹤迄今已滿7年,音 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 為檢察官,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失蹤滿7年後,聲請



對之為死亡宣告。復查,失蹤人自63年9月7日失蹤,是自失 蹤開始計至70年9月6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 定,應推定該日24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効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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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