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23號
TTDV,111,司促,5323,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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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吳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吳玉珍前於民國94年8月12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借
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6年1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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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