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12號
TNDV,111,消債更,212,2022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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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麗惠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本院 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44條之規定,於民國111年10 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 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稽。聲請 人迄今已逾二個月有餘仍未補正,且觀之聲請人於聲請狀所 檢附之文件,尚乏完整且較新之證明文件,致本院依現有資 料尚無從審酌其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而需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揆諸前開規定, 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消 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 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 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 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 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 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 ,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3 條、第44條自明。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 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 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 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特予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 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 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⒊聲請人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⒋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道達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金 額為何?應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⒌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總計為18,167元,已逾 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 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就水電費、瓦斯費、電 話費、交通費、租金之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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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