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114號
TPDV,111,除,2114,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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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童永
代 理 人 童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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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